《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檢察官法》中亦有類似規定,但對他們相互之間能否私自會見問題卻缺少法律規定。近日,筆者閱讀了《10萬港幣擺平審判長輪奸案牽出司法腐敗關系網》(《南京晨報》318日)這起由江蘇省南通市紀委牽頭偵破的,全國罕見的公、檢、法有關人員相互勾結的腐敗案。 深深地感觸到規范公檢法辦案人員之間的會見行為已是勢在必行,為有效預防和避免司法腐敗,有必要為公檢法辦案人員之間的會見行為定些規矩,規定他們在辦理同一案件期間“不得私自會見”。
  
首先,司法腐敗過多地是受財色的誘惑或人情觀念的束縛所致,作為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本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關系。可是,當這些部門的干警在辦案過程中若有人受了別人之托而欲為之開脫罪責后,如果不約束其之間私自會見的行為,就會為他們之間相互勾結留下空間,同時也會讓社會公眾產生合理懷疑。

  其次,從現實中看,公檢法在辦案中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做得都很好,可是互相制約卻沒見發揮太大作用。公檢法干警之間私下共同進餐的現象較為普遍,究其原因這更多地是辦案人員之間存在著方方面面的情感,基于有了這些情感的存在,辦錯案的基率也就大大減少了,因為他們在私下會見時協調一下,所有的問題基本上都可迎刃而解,久而久之,這也就為一些別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司法腐敗、相互勾結的土壤。
  
最后,筆者建議應立法或以制度規范公檢法辦案人員之間的會見行為,規定他們之間在辦理同一案件過程中“不得私自會見”,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避免司法腐敗,避免他們之間有相互勾結的行為。正所謂“一人為私,二人為公”辦案人員間會見可以,但至少要保持一方在二人以上,真正發揮相互監督、制約的作用。當“公檢法辦案人員之間不得私自會見”成為一條紀律之后,這不僅有利于預防和避免司法腐敗,而且有利于減少或避免說情打招呼的現象,從而亦起到保護干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