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案件行賄人處罰亟待加強
作者:趙春秀 發布時間:2006-06-28 瀏覽次數:3672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而采用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商業賄賂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亦是不道德的競爭行為,危害到收受賄賂方職務廉潔性,最終增加產品或服務成本,不利于商業競爭機制對產品質量提高的促進作用,最終危害到消費者權益。
在治理商業賄賂案件中,處罰收受賄賂居多,而對行賄人的處罰常被忽略或放在次要地位。認真分析,行賄與受賄誰是因,誰是果,誰是源,誰是流,不難發現,行賄是商業賄賂的因和源,是引發商業賄賂案件發生的始作俑者。受賄者一旦被處罰,受賄能力即被剝奪。而行賄者若逍遙法外,仍能繼續行賄,且繼續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侵害其他商業者的利益、腐蝕商業領域的權力。行賄者被以揭發受賄者為功予以寬大處理后,若不思悔改,繼續以行賄方式謀取不正當競爭的利益,就如同蠹蟲,啃食著行賄收益,膽子越來越大,自我保護能力越來越強,腐蝕的權力領域越來越廣,危害極大。因此,治理商業賄賂,千萬不要忽視對行賄者的處罰。
商業賄賂中的行賄不同于一般的行賄,危害面廣,影響惡劣,嚴重破壞經濟社會風氣,具有如下特點:1、行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行賄主體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2、行賄目的是謀取高額不正當競爭收益。即經營者通過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排斥正當競爭,獲取交易機會,獲得高額商業利潤。3、行賄手段具有隱蔽性。即商業行賄除直接送錢送物外,更多表現為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報銷費用、旅游、考察、性賄賂、回扣等名義。4、影響面大、危害嚴重。即商業行賄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損害投資環境,增大交易成本,損害消費者利益。
懲治商業賄賂中的行賄者,要適應商業領域的特點,用足用好各項處罰措施。1、充分運用財產處罰措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要結合行賄收益狀況,在上述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商業行賄人。使行賄者得不償失,賠了夫人又折兵。2、恰當運用資格罰。如《藥品管理法》中規定,對實施商業賄賂的藥品企業、醫療機構可以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執業醫師吊銷執業證書。通過資格罰的有效運用,使商業賄賂的行賄者作出利弊衡量,最終選擇守法經營、正當競爭。3、用足刑罰處罰方法。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對商業行賄行為,無論其手段怎樣隱蔽,應當用犯罪構成理論及上述罪名的立法規定,準確分析判斷,構成犯罪的,堅決以刑罰方法予以處罰。4、構成侵權的民事賠償予以支持。商業賄賂最明顯的侵害到競爭對手的經濟利益,如通過商業賄賂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對直接財產損失的民事賠償請求應予支持。
治理商業賄賂中的行賄行為,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完善各項懲罰措施?,F行立法在商業賄賂的規定中,不夠系統,懲罰措施不充足,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1、根據商業行賄的特點,對商業類行賄應專罪規定,即對以行賄方法侵害競爭秩序的行為,單獨規定為商業行賄罪,并對商業行賄的主體規定為自然人或單位。2、對隱蔽商業行賄行為中,以直接送錢以外的其他方法行賄的,對其是否構成犯罪、達到多達行賄額度或造成何種危害后果構成行賄罪,予以補充規定。3、對不夠成犯罪的商業行賄行為,完善行政處罰措施。從財產罰、資格罰、名譽罰進行完善。4、建立商業行賄者檔案,加入商業信用體系中,能夠廣為社會查詢。5、對侵權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將侵害競爭者利益的行為造成競爭者財產損失的,納入民事賠償范圍予以調整,并將涉及商業賄賂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賠償等規定予以完善。
綜上所述,在治理商業賄賂中,商業行賄的治理應放在首要位置,能夠起到從源頭上遏制商業賄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