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經營舉債 法院判決原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林賽斌 發布時間:2020-11-13 瀏覽次數:805
祁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祁某因經營所需向原告沈某借款20萬元。借款到期后,因祁某未歸還借款,沈某遂起訴要求祁某、張某共同還款。
祁某、張某辯稱,其二人在離婚時明確債權債務由祁某承擔,同時案涉借款實際上用于祁某賭博,故上述借款不應由張某承擔。
海門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借款發生在被告祁某、張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生意資金周轉,被告張某雖未在借據上簽名,但其作為家庭主婦,尚無證據證明她有其他收入來源,祁某、張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均來源于被告祁某的經營收入,被告張某從祁某的案涉舉債中獲益,故對案涉借款,依法認定為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祁某,張某稱案涉借款祁某用于了賭博,但未提供相應依據,且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同時兩被告所述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債權債務由祁某承擔的抗辯意見,因該約定屬于內部約定,不產生對抗原告沈某的效力,法院遂判決祁某、張某共同向原告沈某歸還借款20萬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1)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2)夫妻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判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并非是時間因素,不是所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形成的債務,都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因從事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是不是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目的,從債務目的以及用途分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但利益歸屬家庭,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在此時,夫妻一方的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以及家庭的生活所需,那么其經營所得,投資收益所得也會歸屬家庭。因此,即便只有一方從事經營投資,但是配偶分享了投資收益,后者由投資收益形成了新的家庭資產,那么對于一方因經營的舉債,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到本案,因張某為家庭主婦,尚無證據證明其有其他收入來源,祁某、張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均來源于被告祁某的經營收入,被告張某從祁某的案涉舉債中獲益,故對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張某、祁某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