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遭盜刷怎么辦?及時留存證據很關鍵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朱麗玲 江彩英 發布時間:2019-07-02 瀏覽次數:656
王某訴稱,2001年他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18年7月24日凌晨,他突然收到銀行的短信提醒,發現銀行卡被盜刷。當天早上6時左右,王某至自助ATM機上查詢,發現銀行卡余額少了9000多元,遂立即報警并按照要求先至銀行打印交易流水再到派出所反映情況。按照交易清單載明,王某的銀行卡于2018年7月24日凌晨1時51分和1時52分接連發生兩筆ATM取款交易,金額共計9300元,兩筆交易發生地點位于江西省。王某稱以上兩筆交易均不是其本人交易,他認為將錢存在銀行,銀行就有義務保障他的存款安全,現如今銀行卡在自己手上,存款卻在異地遭盜刷,銀行應當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在被告銀行辦理過銀行卡,雙方之間的儲蓄合同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本案所涉銀行卡卡內資金在江西省某支行ATM取現,事發時王某在常熟,也沒證據證明王某的銀行卡丟失,且在交易發生四個小時左右,王某立即報警并持銀行卡至銀行查詢,后又至被告處查詢款項交易明細及資金流向,被告也未能證明該資金變動系原告或他人持合法真實的銀行卡進行。因此,結合本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上述江西省某支行ATM取現系偽卡交易。該銀行卡系被告發放,被告未能對偽卡交易進行識別,導致原告卡內資金損失。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銀行賠償原告王某9300元。
法官說法: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發卡行負有保障持卡人卡內資金安全義務,發卡行未盡該義務導致發生偽卡交易,持卡人資金被盜刷,應負合同責任。在現實生活中如發現偽卡交易,當事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及向銀行交涉,證明真卡由本人持有,所謂的交易不是本人進行。同時,持卡人對其銀行卡信息密碼有保管義務,因持卡人原因導致密碼泄露,持卡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