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工傷,為何兩任股東也要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劉丹 發布時間:2022-03-01 瀏覽次數:1178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可享受工傷待遇,在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公司股東又發生了變更,此時,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應找誰賠付呢?近日,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兩任股東對公司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朱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某日搬東西后胸部以下失去知覺,當日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鑒定為二級傷殘。朱某即將被告公司、公司股東、公司原股東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兩任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公司原股東黃某則認為,雖然其在朱某發生工傷時是公司股東,但在朱某起訴時,其已經不是公司的股東了,不應再對朱某的工傷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用人單位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之后,公司股東發生了變更,由原股東黃某變更為了黃某一名已83歲高齡的親屬。在此情況下,不能排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具有以股權轉讓為手段從而達到逃避承擔責任的惡意。因此,在原股東和現股東都未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且雙方是否已經事實轉讓股權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兩任股東對公司的工傷保險賠付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