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派駐保潔人員 應承擔違約責任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薛風琴 朱二廣 發布時間:2019-05-15 瀏覽次數:705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
上海某保潔公司自2014年起與某文化公司多次簽訂保潔服務合同,約定由上海某保潔公司為某文化公司提供保潔服務,并約定保潔服務人員為62名。2016年,雙方再次簽訂為期一年的服務合同一份,約定內容與之前合同內容基本相同。上海某保潔公司在多年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派駐保潔服務人員為33人-40人。2017年6月,某文化公司向上海某保潔公司發函要求補齊用工人數,上海某保潔公司回函稱因無力承擔滿編人員費用故無法執行,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7月向上海某保潔公司發函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10月,上海某保潔公司以某文化公司未支付服務費及違約解除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服務費并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等。某文化公司則以上海某保潔公司實際提供的保潔人員僅為31人,構成違約為由提起反訴,要求判令雙方合同已解除,上海某保潔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返還已多支付的服務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服務合同中對派駐的保潔人數及違約責任有明確的約定。上海某保潔公司主張雙方已基于多年長期的實際履行中形成的默示的意思表示已經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從案涉合同的履行過程看上海某保潔公司從未向某文化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某文化公司在案涉2016年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曾要求上海某保潔公司補足保潔人員,并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中也不能推定出雙方有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某文化公司之前并未向上海某保潔公司就保潔人員人數提出書面異議,并不能當然推定其已與上海某保潔公司就合同人數的變更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令雙方合同已解除,某文化公司向上海某保潔公司支付服務費(扣除多付部分),上海某保潔公司向某文化公司支付違約金,駁回了雙方其他本訴、反訴請求。
【法官點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未對對方合同違約情形提出書面異議,并多年長期實際履行,但并不能以此推定雙方有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假如這種情形成立默示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必將造成衡量和判定當事人履約和違約的標準模糊乃至缺失。從案涉《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服務場所的內容要求、標準看,派駐保潔人員的數量是影響提供服務一方提供的服務水平和質量的重要因素,員工的減少固然可以通過加班方式予以調節,但人的精力畢竟有限,從上海某保潔公司的考勤表來看,其保潔人員連續一個月每天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情況大量存在,如此巨大的工作負荷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會對其服務質量造成不利影響。上海某保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重視勞動過程中對勞動者的健康保護,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某文化公司作為服務的接受方,也應加強對合同簽訂、履行的管理,減少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