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聚餐突發疾病死亡 在場人員無過錯且已盡救治義務無需擔責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陳善珊 發布時間:2021-12-01 瀏覽次數:1044
某日,死者王某應朋友即被告楊某邀請,前往某飯店打牌、聚餐,被告周某、侯某亦應邀參加。當天下午4、5點左右四人到達飯店后,在飯店包間內打牌。打牌期間,死者王某站起來倒水,出現手抖的情況,并說自己可能腦梗了。被告侯某遂撥打“120”急救電話(18時16分),被告楊某前往附近的藥店購買降壓藥。18時42分許,死者王某被送至醫院救治,三被告陪同就醫,并支付了救護車費用及部分醫療費。期間,被告還多方聯系王某家屬。經醫院診斷:1、頂枕葉腦出血破入腦室,腦室鑄型,蛛網膜下腔出血;2、高血壓病。多方救治王某仍處于神志深昏迷,病情危重,家屬考慮患者預后極差,要求辦理出院手續。王某于出院當日,在家中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腦內出血。另查,當日打牌發生在吃飯前,無人飲酒,現場未發生其他沖突事件。
死者家屬認為三被告沒有實施及時有效的救助,要求三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三被告辯稱死者死亡系自身疾病高血壓造成,而非被告造成,三被告已經盡到了及時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與死者王某周末相約打牌、聚餐,屬正常的交往活動。王某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并無證據表明三被告存在過錯行為。王某突感不適后,三被告根據自身能力主動施救,包括購買降壓藥物,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救護,聯系家屬,陪同就醫,表明三被告在王某身體出現異常后,進行了及時的救助和照顧,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和救助義務。原告方主張三被告未實施及時有效救助,證據不足,不予采納。因此,原告方要求三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在正常的社會交往中,朋友相約打牌、聚餐屬于現象,打牌、吃飯本身不是危險性活動,并不會提高死者的死亡或者患病風險,本案中不存在飲酒、勸酒、斗酒等不當行為,亦不存在其他引發疾病的誘因,如沖突事件。在正常聚會中,作為陪同人員,已經通過撥打急救電話、購藥、陪同就醫、聯系家屬等一系列行為,履行了普通人的救治和注意義務,不應再苛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