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經濟和人民群眾均帶來極大沖擊,各級政府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在全民戰“疫”的同時,相關法律問題亦廣受關注。徐州中院在落實《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的工作意見》的基礎上,積極整理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給予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應對疫情、合法維權。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影響,口罩等防疫物資成了稀缺商品,甚至一個難求。口罩的生產、銷售,既關系到抗疫斗爭的勝利,又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密切相關。現整理、盤點與口罩產銷相關的十二個知識產權問題,為打好防疫阻擊戰貢獻知產人的一點力量。

口罩這么緊張,自己可以隨意加工生產嗎?

口罩分為醫用口罩和非醫用口罩。醫用口罩,目前按照產品標準不同,可分為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和普通醫用口罩三種類型,均屬于醫療器械。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醫用口罩應由批準生產的企業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注冊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這要求企業應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同時,企業生產的產品要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產品應按質量標準生產,并檢驗合格。因此,醫用口罩的生產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質量標準,未經準許,任何企業或者個人生產醫用口罩都是違法的。此外,市場上還流通著工業類防護口罩和普通民用脫脂紗布口罩,不屬于醫療器械,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口罩供應這么緊俏,冒用他人的品牌進行生產、銷售,也是為抗疫斗爭作貢獻了,違法嗎?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疫情傳播的主要途徑是飛沫傳播,因此口罩質量對于疫情防護至關重要。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生產口罩的行為,既侵害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影響了口罩質量,有害于疫情的防控,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生產的口罩質量合格,冒牌還犯法嗎?

即使生產的口罩質量合格,也不影響上述商標侵權行為或者犯罪的認定。

如果想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進行口罩生產,該怎么辦?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因此如果想合法使用他人商標進行生產口罩,應與商標權利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保證口罩的商品質量。商標權利人也應當對此予以監督,保證口罩與商標權人生產的產品具有同樣的質量。

生產、銷售假冒口罩,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以上數額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口罩屬于疫情防控的必需品,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生產假冒口罩的行為,相對于普通商品侵權行為,會提高賠償數額,保護人民健康。

2、行政責任。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口罩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如果是在口罩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生產、銷售口罩的,存在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等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嚴重后果。

只是銷售冒牌口罩,但并沒有生產,也是侵權嗎?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同樣屬于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銷售者銷售假冒口罩的行為,同樣構成侵權。如果銷售者明知口罩屬于假冒商品,不僅要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還應按照《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只要不使用別人的注冊商標生產銷售口罩,就是合法的,對嗎?

知識產權不僅包括商標權,也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即使生產、銷售的口罩沒有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但如果使用了他人享有專利權的、生產口罩的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構成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可能面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責任。

如果在口罩上使用了他人具有藝術美感的作品圖片,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能面臨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經營者之間對于核定在口罩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權屬存在爭議,為疫情防控需要,能否生產口罩?

對于該類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優先、快速審理。確實無法及時審結的,應盡最大可能促使雙方達成“暫時擱置爭議、共同恢復生產”的協議,努力做到“審判不耽誤抗疫、爭議不影響生產”的良好效果。

生產者生產的口罩質量合格,但涉嫌侵權,權利人能否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行為保全,要求生產者立即停止生產?

口罩是抗疫的基本防護物資。人民法院對于行為保全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努力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支持防疫物資的生產,必要時可以在認定侵害知識產權的同時不判決停止侵權,改用支付合理使用費用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堅決做到權利保護與防疫工作相結合。

如果是自己生產的口罩,為了擴大銷量,能否進行宣傳推廣?

對于自己生產的口罩,當然可以進行宣傳推廣。但宣傳行為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對口罩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否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后果。同時宣傳行為還必須遵守《廣告法》等的相關規定。

對于線上經營者銷售口罩的行為,口罩生產者能否向網絡平臺投訴,以抓住“商機”?

如果發現線上經營者銷售的口罩侵害了自己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網絡平臺發送投訴通知,通知要載明知識產權權屬證明、銷售者的具體鏈接、口罩侵害知識產權的專業分析等內容。網絡平臺在接到投訴通知后,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但如果線上經營者銷售的口罩是正品,此時生產者就不能濫用投訴權,打擊競爭對手,否則亦構成侵權。

如果消費者購買到了假冒口罩,自己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口罩是假冒產品,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依法維權,也可以向正品口罩生產企業進行反映。自己佩戴假冒口罩,并不侵權,但因為假冒口罩一般質量低下、影響疫情防護,因此不建議佩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