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風險防范意識的增強,為自己和家人購買保險成為一種大眾化的普遍選擇。保險合同的種類繁多,從承保方式看,除了個人保險,一些社區、學校、企業也會為所屬居民、師生、員工購買團體保險。團體保險是指以一份保單為多數團體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具有手續簡化、保費低廉等特點,因其具有的特殊性,理賠糾紛也時有發生。近日,昆山的一名男子小慶就因在團體意外險中理賠不成,將保險公司訴至昆山法院,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0年9月的一天下午,有人在昆山市某鎮河邊發現一具無名男尸,便立馬撥打110報警。轄區派出所民警出警發現,死者倒在河里的小水泥船上,船里還放有電捕魚工具。警方初步調查認為死者系觸電身亡,并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后警方進一步明確死者是河邊某村村民老李,隨即通知了家屬。老李的兒子小慶在處理父親后事時發現,老李所在社區曾為其投保戶籍人口團體意外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小慶遂作為保險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后小慶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老李的身故保險金15萬元。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老李是因違法進行電捕魚從而觸電身亡,故該事故屬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老李的違法行為也決定了其不能從中獲取保險利益。小慶則認為船上有電魚工具并不能就說明老李實施了電魚行為,且作為承保方,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未就免責條款內容向父親老李作出明確說明,導致作為被保險方的老李知情權受到損害,因此認為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團體保險具有批量性、便捷性的特點,其特點決定了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程度及標準低于個人保險。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聲明處記載了投保人確認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進行明確說明解釋,表明投保人已經注意到免責條款并完成閱讀,可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此外,根據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的檢驗意見,老李為電擊死亡且身邊有電魚工具,而事發當天并無雷電天氣,可推斷其因電魚觸電身亡。根據我國《刑法》《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該事故屬于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違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免責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小慶的索賠請求。

法官說法:本案中觸電身亡的老李值得同情,但其遭遇更值得我們反思。被保險人涉嫌違法的行為,不僅使其失去了生命,還使其家屬無法得到補償。在本案的判決結果中,保險公司適用免責條款免除賠償責任,體現了保護自身權益需以法律為底線的基本邏輯,也明確了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益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