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06416日刊登了陳腮芳同志的文章《隨機抽選陪審員的做法有待完善》,陳腮芳同志從實用主義角度出發,認為隨機抽選的陪審員往往與法官所審案件不對口,不一定是案件所需要的,結果是選定的陪審員不但不能彌補法官知識不足,幫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而且由于陪審員不了解特殊人群的社情民意,不具有案件事實所涉及的相關知識又不太了解法律規定,可能會重新成為“陪襯員”,陪審作用可能大受制約,故該做法有待完善。

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并認為此想法無異于舍本追末,且有悖于人民陪審的制度設計目的。而實際上,隨機抽選的做法恰是體現了陪審制度安排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根本勿需所謂“完善”。

首先,陪審是司法民主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陪審員要具備廣泛代表性和當事人可申請陪審員參審,均說明陪審是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和需要。其意義在于普通民眾通過參與審判,既能體現人民當家作主,又能對司法審判進行直接監督,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司法不公。可見,陪審的真正意義在于實現司法民主和促進司法公正,而非讓陪審員幫助法官審案。且對法官而言,通過陪審是為了獲得普通民眾對案件的“一般認識”,并以此為參考,公正判斷,而不是請陪審員來幫助解決困難,協助辦案,否則,陪審員即成為“法官助理員”了。另外,非職業化是陪審員的本質要求,陪審員只要具有廣泛代表性,能反映普通民眾的“一般認識”即可,而不是要求其一定要具備多少相關知識、精通法律等,因為法院需要的是“人民”陪審員,而非“專家”陪審員。

其次,法官確有可能存在某些專業知識的不足,但法官審判案件,并不在于要掌握專業知識,而在于其有能力對專業知識背后的利益紛爭作出正確的判斷。況且,由于認識的局限性和事物的不確定性,讓具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來參審,其難免會存有偏見,甚至其觀點本身就是錯誤的。另外,其還可能會出于對所在行業的保護而進行偏袒。這樣一來,反而會幫倒忙,更不利于實現司法公正。而且,法官知識不足,主要要靠自身不斷積累與學習來充實和提高,而不能依靠外部的幫助,否則,也易形成依賴心理,影響法官的進取心和責任感。

再者,雖然某些陪審員確能了解特殊人群的社情民意,易與當事人溝通、交流,但審判是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的,而非簡單地通過情感交流實現的,且訴訟追求的目標是公平和正義,而不是單純的感化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