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陽法院審結了一起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糾紛案件,經兩級法院審理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由婚外異性將其所收受的財物全部返還給原告。

被告張某系原告李某的丈夫,雙方于201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兒,多年來雙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來,由于張某所從事的生意日益壯大,經濟條件越發寬裕。自2016年起,因為婚外異性王某的闖入,原本平靜、和諧的婚姻生活隨之被打破,原告李某眼看自己的丈夫與王某之間的關系愈發曖昧,自己多次規勸均無效。在被丈夫日益冷淡的同時,原告李某發現作為丈夫婚外異性朋友的王某雖無固定職業,卻在短短兩年時間內購置了市中心地段的住房及進口豪華轎車,且平時出手闊綽。在合理的懷疑及充分的掌握相關證據后,原告李某認為,丈夫張某在與自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將數十萬元的錢款無償給予婚外異性的王某,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隨即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王某將所收受的錢款全部予以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判決王某將所收受的款項全部返還給原告。

    法官說法:本案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婚外異性較大金額財物行為的效力問題及配偶的救濟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夫妻雙方未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原則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本案中,被告張某曾多次將錢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給婚外異性王某,該銀行匯款行為發生在其與原告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不屬于張某的婚前財產,因此,應認定本案款項系李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財產處分行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的另一方即本案原告李某的財產權益。婚外異性王某與原告丈夫無其他商務往來,均系無償獲得其丈夫贈與的款項,故亦不符合善意取得關于支付合理對價、有償取得的構成要件。綜上,應認定該贈與行為無效,婚外異性王某亦不能善意取得本案款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婚外異性王某所無償取得的錢款應當予以返還,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婚外戀情本就是不道德的,它破壞了婚姻契約關系,更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表面上看,它充滿誘惑,背地里卻隱藏著不可預知的風險。一時放縱越過道德防線很可能會帶來關系破裂、人財兩空的家庭及個人悲劇。在婚姻中,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