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牌照與保險公司存檔資料及保單記載不一致,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偽造材料騙保,投保人認為對此不知情,商業保險合同能否撤銷?來看法院如何認定。

2020年9月,陳某駕駛蘇F牌照的重型自卸貨車在如皋與黃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為賠償,黃某將陳某及其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承保陳某駕駛車輛商業險的楚雄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發現,事故蘇F牌照車輛的投保信息顯示為云E牌照,遂以陳某提供變造的云E車輛行駛證等材料構成欺詐為由,訴至如皋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合同。

審理中發現,楚雄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副本及投保單,除投保車輛車牌號碼為云E外,其他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內容,與陳某提供的保險單正本中的內容完全一致,而陳某持有的保險單正本中車輛號牌號碼一欄為空白。原來,陳某是通過微信與本地某保險業務員朱某聯系案涉車輛的保險事宜,朱某將蘇F牌照的車輛信息及保險價格發給陳某確認后,陳某通過二維碼截圖微信支付了保險費。案涉車輛的保險辦理及投保單簽字,均由朱某與楚雄當地的相關人員聯系后一手操作辦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陳某并未在案涉投保單上簽名,但其已交納商業險保單項下相應的保險費用,應當視為對保險合同的追認,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陳某在通過朱某辦理保險時,朱某明確了蘇F牌照等投保信息,楚雄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相關載有云E車輛信息的投保材料系陳某提供,應當認定陳某在辦理保險時并未作出欺詐的行為表示。同時,楚雄某保險公司在線下辦理案涉機動車商業保險過程中,未能對相關投保資料信息與保險標的物是否一致進行審慎的審核,在此基礎上即同意承保并生成保單,雖然陳某持有的保單正本中號牌號碼一欄為空白,但系楚雄某保險公司制作的機打件,其亦認可該保單的真實性,故應當認定系由于楚雄某保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投保單正副本記載內容存在不一致,陳某對此并無過錯。據此,法院依法認定楚雄某保險公司以陳某投保時提供虛假材料存在欺詐情形要求撤銷商業險保單依據不足,依法判決駁回楚雄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本案中,在法院依法認定商業險保單不予撤銷的情況下,雖然陳某持有的商業險保單正本中并未載明保險車輛的號牌號碼,但確定車輛唯一性的依據是車輛識別號而非車牌號,楚雄某保險公司持有的投保單及保險單副本中除號牌號碼為云E外,載明的車架號、發動機號等均與蘇F車輛信息相對應,能夠指向投保車輛為案涉蘇F事故車輛,故楚雄某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商業保險合同項下所對應的合同義務。本案提醒各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需進一步規范辦理流程,審慎審查投保資料與保險標的物的一致性,避免因審查不嚴或內部操作存在漏洞等問題出現“陰陽”保單,進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同時也提醒廣大車輛投保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時要及時核對辦理人員的身份,如實提交投保材料,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