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網絡已成為現代社會許多人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隨之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也因此得到普遍的關注。僅就國際私法而言,它已對其許多領域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戰。本文僅就網絡對國際民事管轄權領域的沖擊和挑戰作進一步探討。

一、網絡對傳統國際民事管轄權的挑戰

因特網出現后,傳統的國際民事管轄權受到了嚴重挑戰。

首先,網絡空間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轄區域的界限變得模糊。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轄區域是確定的,有著明確的地理邊界,或稱物理空間。網絡空間本身則無邊界而言,它是一個全球性的系統,無法將它像物理空間一樣分割成許多領域,分割也毫無意義,它與物理空間不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要在一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空間中劃一界線,這是傳統司法管轄權面臨的困境。某法院到底對網絡空間的哪部分享有管轄權,或者是否對網絡空間的全部享有管轄權,這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就網絡空間的活動者而言,他根本無視網絡外地理邊界的存在,一旦上網,他對自己所“進入訪問”的網址是明確的,但地址和路徑所對應的司法管轄區域則難以查明和預見。某一次具體的網上活動可能是多方的,活動者分處于不同國家的管轄區域之內,這種隨機性和全球性使幾乎任何一次網上活動都可能是跨國的,從而引起司法管轄權的沖突。判斷網上活動發生的具體地點和確切范圍是很難的,將其對應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轄區域之內就更難了。因此,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時,行使的可能只是一種模糊的管轄權。

其次,管轄總是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聯系作為基礎,如當事人的住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因素,而在網絡空間中無法找到住所、有形財產或確定活動者的國籍或一次遠程登錄發生的確定地點等,域名的使用(如“. com ”)消除了任何國籍的線索,信息可以通過任何一個管轄權下的區域輸送。因而無法確定它們與管轄區域的物理空間的關聯性,因而使傳統的管轄基礎陷入困境。傳統國際民商事管轄權的地域性與網絡的無國界性發生了沖突,國際私法在這里遇上了真正的難題。

二、探尋新的管轄模式

為了解決管轄權問題在網絡環境下的困惑, 各國都在探尋網絡環境下的新的管理模式。眾多學者為此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一)管轄權相對論
  
各國都在探尋網絡環境下的新的管理模式:

這種觀點認為: ① 網絡空間應該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南極洲一樣,應在此領域內建立不同于傳統規則的新的管轄原則。② 任何國家都可以管轄并將法律適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其程度和方式與該人或該活動進入該主權國家可以控制的網絡空間的程度和方式相適應。③ 網絡空間內的爭端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的聯系在相關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通過電子郵件召開聽證會來進行審判,而后運用網絡對過濾器或清除器來執行判決,這個過濾器或消除器可以追蹤和阻礙該人以后發送同類的信息。

但是,管轄權相對論存在著極大的局限性和主觀性。它只能給已經足夠困惑的網絡空間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帶來更大的困惑。首先,這種相對論只能適用于網絡空間爭端的一部分,即只適用于與信息本身的合法性和控制有關的問題;其次, 這種理論認為管轄權的大小取決于國家接觸和控制網絡的范圍和能力,無疑,這在判斷時除了與該國的技術水平、法律規定有關以外,更大程度上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究其根源,是因為目前對網絡環境下新的管轄權模式尚未建立,而在傳統管轄權確定規則的框架下考慮網點的存在是否構成足夠的聯系從而構成管轄權基礎,難免就與法官對網絡技術和法律精神的認識、對地方利益保護態度息息相關了。因此,美國司法實踐中,同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相似案例做出相反的裁定也就不足為奇,由此可見管轄權相對論并不可取。
  
(二)新主權理論
  
新主權理論認為,網絡空間中正在形成一個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會,這一社會具有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行為規則,能夠完全脫離物理空間中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力。這種理論的持有者擔心傳統的國家權力介入會損害網絡空間的新穎性和獨立性,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新主權理論過分強調了技術標準和行業道德的約束作用。與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相比,他們對當事人的約束作用比法律的約束作用要弱很多。技術標準和行業道德對法律的形成能夠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有時也可能上升為法律,但永遠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
  
三、我國法院對網絡交易糾紛的司法管轄權

在我國,電子商務糾紛日漸增多,由此而引發的管轄權問題也引起了學術界和司法界的重視, 并且已經提出各種理論,包括外國的、中國的,如“互動說”、“接觸說”、“終端所在地說”, 還有夾個筆記本上法院門口借線上網的“電話線說“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但是究競該如何確定網絡糾紛管轄似乎還沒有得到一個令人信服的解決方案。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權的確定, 仍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侵權行為地等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行使管轄權。去年底發布的《最高人比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糾紛的管轄問題作了一些明確規定,能部分解決網絡糾紛管轄問題。但是,《解釋》中又特別對侵權行為地作了“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解釋。可以設想:如果侵權人是在美國Yahoo 登錄,上載侵權作品,通過Yahoo 設在香港的服務器發布,被侵權人在國內發現了侵權內容,就只能依照《解釋》規定, 到美國(侵權行為地) 或者香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的法院提出起訴,而中國的法院對本案則沒有司法管轄權! 毋庸諱言,如此起訴除了大大提高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之外,還必然要發生準據法問題,如果在該國(地區)該行為不被視為侵權,則被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在以跨越國界、跨越時空為特點的網絡法律程序中,缺乏本國法院對來自國外的侵權行為的司法管轄權,則不能不說是該《解釋》的一個極大疏漏。

信息技術的發展, 給我們提出了新的挑戰。不解決司法管轄問題,國家對公民的法律保護就無法落到實處。這無疑是亟待司法部門解決的一大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傳統的“地域管轄權”原則對于網絡糾紛案件中管轄權的確定具有滯后性。因為在某些網絡案件中,很難認定侵權行為地、合同簽訂地等地理因素,這樣就可能造成原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不知向何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尷尬境地。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考慮將傳統的“被告就原告”與“最低限度聯系“,以確定本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網絡糾紛中,“被告就原告”和“最低限度聯系”原則,使得法院管轄權的形式不必拘泥于被告的出現、住所、居所等硬性因素,代之以靈活的管轄權確定依據, 有利于在傳統的“地域管轄權”原則難以確定時及時補充。

但是美國法院長臂管轄權行使的本質是域外管轄權,若不加限制,可能會造成“域外管轄權” 的過分擴張,造成被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由于管轄權的基礎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和效率、效益,因而若將“被告就原告”和“最低限度聯系”的原則作為網絡案件確定管轄權的補充原則,必須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并促進因特網的發展。這要求法院在確定對非本法院地被告是否具有管轄權時,應首先判明依傳統原則確實不能確定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提起訴訟確有困難,同時審查該管轄權的行使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聯系”,而且被告可以行使“管轄權異議”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然,這對法官的法律修養及網絡知識提出了較高要求。

由于網絡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決定了單個國家不可能完全有效地解決因特網上的跨國法律問題,我國應努力尋求國際合作、共同統一的確定管轄權的原則。目前,已有不少關于管轄權的雙邊條約,由于這些雙邊條約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利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結果,因此,得到了締約國在各自適用范圍內的適用,并取得了較好結果。這些成功的范例表明,通過國際合作以及簽訂關于管轄權的國際公約是解決管轄權爭端的有效方法。由于各國的利益千差萬別, 所以彼此妥協的過程將非常曲折,多邊條約的簽訂無疑也將困難重重,從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民商事管轄權和判決承認問題特別會議情況就可窺見一斑。但是,我們堅信全球尋求經濟發展的目標是一致的,因此多邊條約的簽訂勢在必行,這也是解決網絡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