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各類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尤其是保險合同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也給基層一線審判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據統計,2004年,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僅受理10件保險合同糾紛,2005年即猛增至41件,今年1-5月受理37件,比與去年同期10件上升了270%,這引起了該院黨組的高度重視。2006年6月4日,該院召開保險疑難案件研討會,對該類案件進行了認真、系統的研討。在研討會上,全體與會人員結合審判實踐,認為當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投保人對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缺乏了解。有的投保人在投保時,不注意審查自己在保險合同中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范圍、損失賠償標準等重大事項,認為自己只要交了保費,出險時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如被保險人孫某因交通意外導致與其同車朋友時某死亡,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4000元一案,保險公司認為時某是在車輛尚未停穩,跳下車揀衣服時發生的事故,時某不是合同所涵蓋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該事故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而孫某并未投保該險種,因而不應獲賠償。孫某則稱,投保時保險代辦人員告訴他投的是車輛全險,只要出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當予以理賠。其實,孫某并沒有仔細查看投保單上投保的具體險種和保險條款,因而導致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二、不少人壽保險合同投保人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不履行相關義務則對方責任免除。在秦某訴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被保險人秦某某是秦某女兒,2004年6月11日秦某某與保險公司簽定保險合同,2005年8月因病去世。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給付受益人秦某保險金100000元并支付家庭保障金。秦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秦某某在投保前隱瞞病史為由拒賠。經審查,法院認定了秦某某在簽定保險合同時隱瞞其患肺癌的事實,具有騙保嫌疑,故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三、投保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有的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不能及時地通知保險公司,導致自己利益受損。如被保險人王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是對方全責,經雙方協商后,他到肇事方車輛的保險公司進行了車輛定損,但在墊付修理費修好車后卻未能聯系到肇事方司機,于是他依據保險合同將己方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車輛出險造成的維修費用予以賠付。保險公司被起訴后,稱公司在訴訟前根本未接到過王某的報案,現在車輛已修復,公司無法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定損,所以不能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王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未能履行通知義務,現在車輛已經修復恢復了原狀,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檢驗并定損的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失應由王某自行承擔。
  
四、某些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易引起歧義。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無法確定現實中有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并加以詮釋清楚,因此,在保險合同糾紛中常會發生一些所謂的“邊緣事件”,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如一投保車輛被他人惡意砸損,投保人因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從車險條款本身來看,責任免除條款只規定了“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但對于他人的惡意行為有可能造成的損失卻沒有列明。而投保人只是從條款的字面意思去理解,認為其索賠不應排除在承保風險以外。這樣,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就該案是否屬于汽車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限定的內容而產生分歧,進而產生保險糾紛,甚至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此外,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被設定為強制性保險后,由于這一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仍未出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往往就責任認定及賠償范圍引發訴訟。
  
在研討會上,與會人員針對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如下建議:
  
一、由于保險條款普遍是格式條款,其表述中多是保險行業的專業術語。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不要盲目聽信保險公司業務員所介紹的合同條款,一定要認真閱讀和理解保險單及其所附保險條款中關于投保險種的概念、賠償標準、責任范圍、免責條款的釋義,可要求保險公司對不理解的條款作出詳細的解釋和說明。同時,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自己所需的險種。
  二、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應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對投保人投保險種的責任范圍、賠償標準、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和解釋。
  
三、保險公司為維護保險業發展,需排除不良風險。而保險標的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特征,保險公司無法全面掌握承保標的,投保人作為利害關系者負有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如果投保人對相關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實,將影響保險人對事實的判斷,在此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將有失公平。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投保人未盡到告知義務,其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在處理事故的同時,一定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一般保險條款對通知時間都有規定)出險或直接到保險公司下設的定損點報案。在查驗、定損過程中,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保險公司出具的出險報案表、損失確認單等與索賠相關的資料,避免在理賠當中產生爭議。
  
五、與保險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相對應,保險公司應及時完善或修改保險條款的相關內容,以便更合理的減少保險合同雙方利益不同所帶來的沖突,平衡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