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兩方定損金額懸殊 按“填補損害、禁止獲利”原則止紛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胡丹 發布時間:2022-02-14 瀏覽次數:1259
一場車禍后,車主羅某沒想到,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定損額與保險公司核定的損失額相差甚遠。最終金額到底該如何界定?近日,啟東法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貫徹“填補損害、禁止獲利”原則,合理平衡了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
2021年2月,盧某駕駛小轎車與羅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致羅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盧某負主要責任,羅某負次要責任。盧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200萬三者險。
事故發生后,羅某到某綜合汽修公司維修車輛,并自行委托甲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損失進行價格公估,結論為損失金額16萬余元。保險公司事故查勘人員在未對維修公司采用的汽車配件品質和數量進行檢驗和審核的情況下,核定車損為6萬元。因雙方定損額差距過大,協商無果之下,羅某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乙公估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重新進行公估。因車輛維修時間已久,原維修廠包裝已處理,羅某也不同意拆解車輛進行評估,故乙公估公司采用修復費用加和法以恢復設施原有功能和外觀所需支出的全部費用確認損失,結合市場行情,核定車損為13萬余元。
車輛受損和已經維修是事實,法院為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在參考鑒定意見的基礎上,酌定由羅某與保險公司按1∶9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金額。同時,因羅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8萬余元。
【法官說法】
填補損害、禁止獲利是我國保險法的重要原則,即受害的損失得到全面填補,確保保險人不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利益。為了實現這一原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及時通知、配合核定實際損失的義務,保險人有對損失進行主動審核的義務。
所以,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修理項目,維修時亦應通知保險公司到場審驗配件品質來確定修復費用。如保險公司未到場,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拍照或攝像固定證據。而保險公司要及時定損并通知被保險人,維修單位更要如實提供完整真實的進貨手續,以質論價、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