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窨井等設施的交通事故案件,相關責任應如何承擔?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徐煒 張晴 發布時間:2021-01-25 瀏覽次數:804
隨著道路建設節奏不斷加快,涉及窨井等公共設施致人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近日,常熟法院順利調解一起涉及村道窨井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9年11月,聞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某村道上與前方駕駛電動車同向行駛的周某發生交通事故,聞某所駕車輛側翻,側翻處有一窨井,聞某在事故中受傷嚴重。因事故地窨井對聞某車輛側翻是否具有影響或影響程度這一事實無法查清,2020年4月,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對各方責任未作認定。聞某主張事發時窨井的水泥井蓋已缺失大半,且有部分內置固定井蓋的鋼筋裸露在外,導致其車輛左后輪胎陷入,車輛失去平衡后側翻,該窨井的施工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或者防護措施,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各當事方對損害后果無法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故聞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及窨井建設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周某應訴后認為,該起事故是由于聞某自己急轉彎又剛好碰到了損壞的窨井蓋,才導致其車輛側翻,聞某的損失應由窨井的施工公司來賠償。
負責施工的建設公司則認為,根據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證明,聞某受傷是因為與周某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聞某駕駛制動不合格的車輛才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該起事故中,其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常熟法院審理調查后認為,事故發生的路段由被告建設公司負責施工,事發時尚未完工驗收,從事發時的視頻及照片可看出,當時施工路段未設置示警標志,事故地的窨井蓋破損尚未完工,與聞某車輛側翻存在一定關聯,故被告建設公司對于本起事故造成聞某損失存在過錯,其作為窨井建設方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周某存在駕駛電動車行駛至事故地路口左轉彎時,未能伸手示意,確保安全行車之過錯。承辦法官結合本案事實、各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據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充分釋法說理,組織各方多次協商,最終促使當事方達成調解協議,聞某獲得了8萬余元的賠償,爭議得到了有效化解。
法官提醒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規定,對于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歸責原則采用過錯推定的方式。法官提醒,在道路上騎行電動車,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出行,不侵犯他人路權,且應知危險,亦應會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