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真的不能說謊”,交完罰款的仲某某懊悔不已,喃喃地說著。近日,仲某某因在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擾亂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被如皋法院罰款5000元。

2019年6月,仲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石某某歸還借款本金58000元,后因石某某履行了還款義務,仲某某申請撤訴。不久,仲某某又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2萬余元。

法院審理中查明,仲某某訴訟王某的債務與去年6月份訴訟石某某的債務是同一筆借款。石某某償還的是借款利息。仲某某向法院再次起訴時隱瞞了該事實,且在第一次起訴時謊稱“石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其借了58000元現金”。

法院認為仲某某作虛假陳述,隱瞞相關事實,妨礙了法院審理案件,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了對仲某某處以5000元罰款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的陳述屬于證據的一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載明的內容、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中所載明的內容以及原被告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官所作的口頭陳述均屬于當事人的陳述。法官不能單獨把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當事人如果作虛假陳述會增加法官查明事實的難度,影響法官對事實認定的判斷,嚴重的會導致法官認定事實錯誤,故法律明令禁止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故意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否則,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告仲某某隱瞞同一筆借款的事實,故意拆分為兩個案件進行訴訟,且在審理中不如實向法院陳述石某某償還的是利息,而非借款本金。

仲某某的行為屬于采用虛假陳述的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實以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部分篡改型”行為,其行為干擾了法院正常審理秩序,法院對其進行處罰是合法有據的。部分當事人對如實陳述的認知僅停留在道德約束范疇,或者以為法院對虛假陳述只是不予采信,違法成本不高,故而在追求自身利益時故意虛假陳述。事實上,近年來法院對妨害司法秩序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逐步加大。

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信由中國傳統的道德已上升為國家法律,希望全社會每一個公民都講誠信,切勿以惡小而為之,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