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司法權擴張下的多元化沖突解決機制
作者:水振華 邢光虎 發布時間:2006-05-19 瀏覽次數:3754
隨著社會的發展,訴訟作為沖突解決的救濟機制不斷及于更大范圍, 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揭示著社會沖突正越來越多地納入訴訟這種公力救濟的范圍。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一些傳統上被認為是政治問題而不交由司法解決的沖突,現在往往通過司法來解決。如1993年以色列空軍下令,讓原來開戰斗機的女飛行員改開運輸機和轟炸機,女飛行員遂訴至以色列最高法院。按常識軍隊內任務的安排與法院無關,但以色列最高法院不僅受理了,還判決女飛行員勝訴,以色列空軍也執行了該判決。這種糾紛數量的大幅度增多和糾紛種類的日趨多樣化,就是我們所稱的司法權的擴張。
然而,過多的訴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訴訟成本的不斷增加,造成民眾日趨感到訴訟難,引發爭議的武漢新洲區糧食收儲經銷公司打折拍賣判決確認的150多萬元債權、甚至半價都無法成交的事件,說明在歷經艱難、耗費高成本訴諸法律仍無法實現正義時,強調法律權威除帶來尷尬外別無其他。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已無法有效滿足新的社會需求,面對堆積如山的案件,法院的壓力不斷加大,近年來法官斷層現象的發生,可以說法官的工作壓力過重也是原因之一。所以說,盡管保障公民的訴訟權利、擴大司法的利用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并為各國的法律所保證。但將所有沖突都訴諸于法律是不現實的,其一、訴訟作為公力救濟的主要手段,其并不能壟斷一切,尤其是在私權保護方面,難以克服滯后、被動等特征,不能及時有效制止違法和保障權利。其二、國家能力和資源有限。英國1997-1998年一項實證研究表明,個人面對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項只有 20%訴諸各種法律程序,盡管社會公眾將法院視為最重要的救濟途徑,但對審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美國亦有類似特征,私力救濟可謂人們面對糾紛的典型反應。被廣泛認同為訴訟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況以厭訟文化自居的中國了。
事實上,現代社會絕大部分可司法糾紛是通過非司法方式解決的,其中私力救濟的作用不可忽視。更何況能納入司法機制的社會沖突相當有限,許多糾紛為法院拒之門外。而且,私力救濟在一些情形下對權利保障還比公力救濟更直接、便利、更具實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易吸收不滿和更貼近人性。故在司法權不斷擴張的今天,我們仍還需要多層次、多形式的沖突解決機制。有如飲用水的過濾工序一樣,通過層層過濾,使進入司法程序的糾紛盡量減少,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國家司法資源。
第一層過濾??給予私力救濟作為一種解決糾紛方式應有法律地位。與制度化的ADR相對,當代社會還存在著以個人(私人)身份主持、并臨時性介入糾紛解決的情況,例如, 一些國家和地方廣泛存在的私人仲裁、民間收債、私人警察等。其中有些不僅不被法律所禁止,而且是法律規定的合法甚至必經的糾紛解決程序。此外,在實際的糾紛解決活動中,當事人之間的私力救濟也普遍存在。以往很多學者認為,在現代法治社會,私力救濟屬于已經逐漸衰亡的糾紛解決方式。實際上,當代法治社會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界限比較清晰的情況下,并不一概排斥私力救濟的存在,在當代ADR潮流的推動下,私力救濟等方式亦得到了一定的肯定和提倡。如協商和和解就屬于一種私力救濟方式,盡管沒有第三方的參與,但當代世界各國都承認協商的合法性和積極意義,并鼓勵當事人將其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
第二層過濾??允許、鼓勵和發展訴訟的替代救濟途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樣化的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制度,它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來自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訴訟解決中的作用和積極性,目的在于人們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同時以每一種選擇的特定價值為選擇者提供引導。近現代訴訟制度所提供的是一種正統的、公開的、最符合形式合理性的專門程序,然而,訴訟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滿足當事人和社會主體對于“正義”的需求,但亦需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即訴訟成本。相對于此,ADR則盡量發揮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的自主性和功利主義的合理性,采取常識化運作程序、爭取做出符合情理的解決,并以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為基本目標,僅就結果,即糾紛解決的數量和范圍而言,ADR在功能和效益、效果上實際上早已遠遠超過了訴訟。如現在盛行的民商事仲裁,它對當事人來說成本是比較低的。而且在民商事仲裁機制中當事人自治的程度是很高的。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仲裁員,可以選擇適用于本案的實體規則,甚至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可以選擇程序規則。
第三層過濾??通過限制“濫訴”促進當事人對非訴訟方式的的利用。但要注意一是限制訴權屬于分配正義范疇,如果必須作出一定限制,應由立法機關作出明確規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不得拒絕立案,二是在我國的特殊情況下,對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的把握必須慎重,避免造成公民“告狀無門”的狀況,即使確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也應由法院在實體判決中作出裁判更為穩妥。
第四層過濾??建立以便利、經濟為首要目標的司法救濟機制。目前的訴訟機制存在著許多缺陷:如訴訟是高成本的,耗時間費精力還要花錢。另外,訴訟可能過于呆板,導致個案公正不能得到充分實現,但給與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又包含了太多危險。同時,沖突雙方當事人對于沖突解決的自治性相當有限。程序法是強行法,程序一旦啟動,連法官也不能控制,必須這樣進行下去。每個人一旦陷入到程序中便無可奈何,而且沖突解決必須以先定規則來決定。因此訴訟缺陷又包含著自治性的有限性。要克服這些訴訟的缺陷,就要對現代訴訟機制進行改革,如設置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來降低訴訟解決的當事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再如給予當事人程序的選擇權,提高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主性問題。又如強化庭前調解功能和庭前準備程序,控制真正進入開庭程序的案件數量。
最后,當我們發現法律有問題、又不能克服時,在反思法律本身缺陷時,理應對人們尋找替代途徑的嘗試或采以自救措施的現象持寬容態度。我們不能不加分析地以與法律相沖突或法律無明文規定去制止和干預,而是應積極地分析這些嘗試與現象背后生存的土壤與原因,進而規范它,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如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又比如民間收債、交通事故“私了”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