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被撞致殘 停運損失和誤工費一同主張能否支持?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0-11-05 瀏覽次數:922
一貨車司機徐某在從事貨運途中,行駛至句容市某路段紅綠燈處,被后方行駛的另一輛重型貨車追尾碰撞,致其車損人傷。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承擔事故全責,徐某無責。受傷當日,徐某被送往句容市人民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后,經徐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因本次車禍致顱腦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于是徐某要求侵權人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對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各方均無異議,但對徐某同時要求誤工費與停運損失,各方看法不一。肇事方認為徐某主張的誤工費已足夠支付受傷導致的損失,再次主張停運損失屬于重復要求;而侵權人承保的保險公司則認為依據保險合同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免賠,誤工費主張過高,不認可。經商議,各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見理賠無望,徐某遂一紙訴狀將肇事貨車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兩方共同賠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人身損失共計十九余萬元。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認為徐某系貨運駕駛員,本次事故致其收入減少,其要求誤工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至于徐某所主張的維持維修期間一個月零兩天,遠低于誤工期間,其主張誤工費和停運損失存在部分競合,屬于重復主張,對于停運損失不予支持,于是判決支持了徐某的部分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15時30分,楊某駕駛閩FX1號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至句容市243省道郭莊區域金赤路紅綠燈地段時,與原告徐某駕駛的蘇AX1重型普通貨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認定,楊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當日即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5月16日出院。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損傷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6月16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徐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2020年6月18日,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被鑒定人徐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誤工期為五個月,護理期為兩個月,營養期為兩個月。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4815元。原告具有準駕車型為A2的駕駛資格和類別貨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并領有名稱為南京市某區徐某汽車經營部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蘇AX1重型普通貨車系原告所有。
閩FX1號重型廂式貨車系福源利公司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15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時,楊某具有準駕車型為B2E的駕駛資格和類別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使用性質為貨運的閩FX1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檢驗有效期內并具有經營范圍為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的道路運輸證。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用11390元(交強險限額內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內939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對本次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并無不妥,且雙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楊某系福源利公司的工作人員,事故發生時楊某系執行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福源利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楊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楊某承擔全部責任,閩FX1號重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5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余損失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仍不足部分再由福源利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辯稱誤工費不認可,原告系貨運駕駛員,且蘇AX1重型普通貨車系原告所有,本次事故導致原告收入減少,故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關于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原告駕駛自有車輛從事貨運工作,其同時主張誤工費和停運損失存在部分競合,屬于重復主張,應予扣除,且原告所稱的車輛維修時間(一個月零兩天)遠低于原告的誤工期,故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不予支持。經審核,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共計167829.71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47829.71元,未超出商業三者險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據此,法院遂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