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擅自刻有奧林匹克標志的玉璽擺件?違法違規!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黃薇 發布時間:2022-02-14 瀏覽次數:1139
2022年北京冬奧會備受關注,全世界目光都聚焦“雙奧之城”,掀起了奧運熱潮,相應運動及配套設備、服裝等產業迎來一波蓬勃發展,但也有一些無直接關聯的企業打出了奧運會旗號蹭熱度,違法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擅自用于商業廣告宣傳。
蘇州某文化公司擅用奧林匹克標志虛構了一批名為“奧運十年中國印”的商品,標明由中華玉文化博物館監制,并出具收藏證書。在某文化公司大力宣傳下,張女士支付價款638200元用以購買五個刻有“奧運十年中國印”的玉璽擺件,該公司向其出具全國統一專用收藏品票據并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后某文化公司注銷登記,由王某和李某作出股東會決議,承諾承擔公司注銷后涉及公司債務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張女士稱其將奧運玉璽委托該公司股東王某進行拍賣工作,但長時間未完成拍賣,故其向專家咨詢,才得知所購玉器并無宣傳所稱的商業價值,每件玉器僅值幾千元的價格,且通過專家發現商品中存在虛假證書問題。張女士認為某文化公司及公司股東故意欺騙,向其出售虛假奧林匹克商品,使其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買賣合同系欺詐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應當無效,遂將公司股東王某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商品價款,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王某、李某辯稱,某文化公司銷售的商品沒有經過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但公司與張女士的買賣合同有效,且履行完畢,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無須返還價款。某文化公司決定注銷后成立清算組,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布債權人公告,張女士并未在公告期間進行債權申報。該公司通過合法程序進行公司注銷,其二人無需再承擔責任。
后,某文化公司及股東王某通過拍賣聯系買家回購了張女士的兩個玉璽,并支付價款122400元。張女士同意上述收到的122400元在其已支付的價款中扣減。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某文化公司向張女士出售的玉璽擺件上明確刻有奧林匹克標志,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文化公司銷售案涉玉璽、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經過相關權利人許可,某文化公司與張女士之間關于案涉商品的買賣合同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合同無效后,某文化公司應返還張女士支付的款項,張女士應返還玉璽。扣除某文化公司及股東王某已返還原告的122400元,某文化公司還應返還515800元。因某文化公司對于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應賠償其占有資金期間的損失,王某、李某作為公司股東在公司注銷前已承諾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王某、李某返還張女士515800元,并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22811元,張女士返還玉璽擺件三個。該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點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未經奧利匹克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在購買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時,一定要仔細審查銷售方是否取得了權利人的許可,謹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