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 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由誰負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01-06 瀏覽次數:845
一00后女子王某自感學業不濟,高中剛上不久便輟學在家,因年級較小,無法在外獨立生活,閑暇之余就在親戚的小店里幫忙干活。期間,認識了鄰村的一90后男子齊某。經常的交往,使得王某與齊某的關系越來越近,不久后兩人就確立了戀愛關系。2016年5月份,兩人在老家舉辦了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2017年3月份,王某生育女兒取名齊某甲,一年后,王某又生育兒子取名齊某乙。同居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后的生活并沒有向兩人預想的軌道那樣一帆風順,王某和齊某常就操持家務、打工帶娃發生爭吵、冷戰。2020年6月份,雙方協議解除了同居關系,還約定兩個孩子均由齊某撫養,王某依法承擔撫養費。可王某自打從男方家離開后,從此杳無音訊,不在于齊某聯系。齊某多次聯系無果后,遂一紙訴狀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支付撫養費,解除兩人的非法同居關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并判決支持了齊某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春節原告齊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年5月份在老家舉辦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2017年3月份,生育女兒取名齊某甲;2018年10月份生育兒子取名齊某乙。因女方未達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期間,原、被告因生活瑣事交惡。2020年6月份,原、被告簽訂協議一份,約定雙方自愿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齊某甲、齊某乙歸原告撫育至獨立生活為止,被告依法承擔撫育費用;雙方無債權債務糾紛;協議內容經簽字后生效,并遵守執行。此后,被告并未按協議履行,遂引發爭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對于原告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請,不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雖非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但齊某甲和齊某乙作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雙方已對撫養子女作出了約定,該約定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故非婚生子女齊某甲和齊某乙均由原告齊某撫養,被告王某支付撫養費。兩個小孩的撫養費用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的實際消費水平,酌定每個月1400元為宜。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