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借用哥哥身份參加招工 老家房產證上哥哥名字指誰?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吳新峰 發布時間:2020-07-09 瀏覽次數:783
南通通州的周氏兄弟曾因弟弟找工作而互換了身份,自此便以對方身份生活了幾十年。然而近年來,周家矛盾不斷、鬧著分家,那么老宅房產證上哥哥的名字究竟是指誰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兄弟互換身份的分家析產糾紛。
周某夫婦共生育兩子兩女,分別為長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長女周某丙、此女周某丁。1983年周某家申請建造了數間農村平房,當時長子長女已成年,為建房出錢出力,而次子次女尚幼還在讀書。1989年次子周某乙尚未畢業,但為參加招工借用哥哥周某甲身份,被錄用進廠后轉為城鎮戶口,兄弟倆從此互換身份,幾十年來以對方名字、身份信息工作生活、結婚成家。
1998年政府就上述房屋頒發房產證,房產證上記載房主名字是周某及“周某甲”。2016年次子周某乙以“周某甲”身份退休,數年后因病去世。近年周家內部因分家等問題發生矛盾。2019年周某夫婦等人訴至法院要求對老家平房分家析產并主張房產證上 “周某甲”名字指的是長子而非借用“周某甲”身份的次子,但次子的遺孀秦某認為次子當年招工進廠掙錢后曾幫家里還建房債務,對房屋有貢獻,房產證上“周某甲”指的就是次子。
南通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房屋的所有權確定應從宅基地使用權及建房貢獻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涉案房屋建造時次子周某乙未成年還在讀書,對建房未出資出力。1998年政府頒發房產證時次子早已轉為城鎮戶口,不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因而涉案房產證上所載房主“周某甲”應是周某的長子而非使用長子名字身份的次子。法院據此判決次子對涉案房屋不享有財產份額,次子的遺屬也無相應份額可以繼承。
【法官說法】堅持“尊重事實”原則處理冒用身份糾紛
身份是每個公民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諸如姓名、年齡、戶籍等身份信息是貫穿一生的社會符號,是人身權利重要內容。然而,囿于歷史條件、社會環境以及戶政管理等原因,存在冒用、借用或盜用他人身份考試、讀書、就業、入編、結婚等現象。冒名頂替者利用政策制度漏洞,通過違規違法手段獲取不應得的機會、待遇和資源,破壞了社會公平性,侵害了他人權益,即使一時蒙混過關,但是基于謊言和欺騙的“假面人生”在現實拷問下終究是隱患重重。
本案即是典型一例,當年周家為讓次子違規招工進廠而讓哥倆互換身份,未料想后來為爭家產圍繞房產證上“周某甲”究竟指誰又兄弟鬩墻。法諺有云“任何人不得從其非法行為中獲利”,人民法院處理冒用他人身份相關糾紛應堅持“還清真相、尊重事實”原則依法嚴肅處理,不能讓冒名頂替者因冒用身份再獲益。其實“法律之下皆是自由”,此類案例更加彰顯出誠信的可貴,任何人追求美好生活應立足于自身努力奮斗,不能通過竊取他人人生來獲得幸福。(文中人物已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