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書記為惡勢力充當“保護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吳安娜 發布時間:2019-10-21 瀏覽次數:998
10月18日上午,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李某、潘某涉嫌貪污罪一案。其中,被告人王某成系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石城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以王某聶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二十余名村干部及近百名村民到場旁聽庭審。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8 年,被告人王某成利用擔任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石城村村委會主任助理、黨總支副書記、村委會主任、黨總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違建查處、干部管理、矛盾協調、黨員發展等方面為王某聶、王某健等人(均另案處理)謀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1 萬元。
2014年上半年,王某成在擔任石城村黨總支副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管理村委會工程的職務便利,采用偽造工程協議書、虛開工程發票等方式,虛構“強村富民”雙達標填土工程,騙取村集體資產227562.5元,并非法占為己有。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成利用擔任石城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協助辛豐鎮政府對連鎮鐵路附屬設施(橫山牽引交電所)征地過程中,伙同被告人李某,潘某等人,采用搶栽搶種樹苗、偽造補償資料、 虛報附著物補償款等方式,共騙取附著物補償款152150元并予以私分,其中王某成分得20000元,潘某分得10500元,李某分得12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成身為農村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明知王某聶曾因尋釁滋事被治安處罰過,仍收受其財物,幫助其進村工作,并吸收其成為預備黨員,為其充當“保護傘”,隱瞞、包庇、縱容王某聶等“惡勢力”人員在石城村范圍內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在合議庭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三名被告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因該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案件部分事實的認定存在爭議,合議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