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教練酒后駕車 僥幸心理難逃處罰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花卉 李芙蓉 發布時間:2019-09-10 瀏覽次數:749
陳某系某駕校教練,飲酒后駕車上班途中與別車發生刮蹭,被交警查獲。9月9日,海安法院審結這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9年5月11日中午,陳某與幾個朋友相約吃飯。飯桌上,陳某先是喝了一杯二兩五的白酒,許是感覺不盡興,又喝了一瓶玻璃瓶裝的啤酒。酒足飯飽后,陳某騎著電瓶車回到家倒頭就睡。下午2點左右,陳某忽然驚醒,想起自己約了學員下午練車。盡管中午喝了酒,但陳某僥幸地想,自己家離駕校就3公里路,而且下午都是在場地練車,自己從小路開車過去應該不會被發現,遂匆匆忙忙駕著教練車出門了。
半路上,陳某遇到一輛斜停的工程車占據了大半個路面,僅留下一米左右寬的水泥地。工程車正在卸貨,本就遲到的陳某心急如焚,決定借著路邊的麥田勉強通過。交匯時,由于陳某錯估情況,教練車與工程車發生刮蹭,教練車右側后門受損。陳某氣沖沖下車找工程車司機理論,責怪其沒有在車后放警示標志。因急著上班,陳某丟下一句:“等我下班再來找你們?!北汩_車離開了。工程車司機擔心事后情況說不清楚,便打電話報警,向到場的交警說明了情況。
當天下午,交警在駕校訓練場找到陳某。陳某坦白了事情經過,并承認中午喝了一點酒。經檢驗,陳某被查獲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4mg/100ml。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
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醉酒駕車引發的悲劇一次次上演,在每個人的心頭敲響了警鐘。隨著對酒后開車曝光處罰力度的不斷加大,人們安全駕駛的意識得到增強,飲酒不駕車逐漸成為社會的共識。但令人心痛的是,依然有人“頂風醉駕”,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是個“例外”。
本案中陳某的身份比較特殊,作為一名駕校教練,他為人師表本該以身作則,卻在喝酒之后開車到駕校,在醉酒的狀態下陪學員練習,這樣的錯誤示范可能會在學員心中埋下危險的種子,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學員都是不負責任。將醉酒駕車定性為刑事犯罪,是想要對醉酒駕車的人起到一種威懾和警示的作用。處罰是一種手段,安全才是最終目的。希望大家在“僥幸”的時候想想“萬一”,拉緊“安全弦”,遵循交通規則,守住法律底線,將駕車不喝酒銘記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