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這里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繼子女以及養子女。那么,領養的子女對領養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日前就處理了這樣一起祖母要求養孫女承擔贍養義務的贍養糾紛案。

原告高老太現年80歲,其與丈夫老張婚后僅生育一子張某。張某與陸某結婚后即與父母分開居住,因二人婚后一直未有生育,雙方于1994年1月領養了本案被告小張,但一直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同年7月,陸某去世。此后,小張由張某一人撫養。2003年,張某去世。高老太認為其一人要照顧老張和老張的母親兩個盲人,沒有多余的精力再撫養小張。所以張某去世后,小張便由養母的父母撫養成人。后老張母親和老張相繼去世,高老太一人生活?,F高老太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欲辦五保手續但因戶籍底冊上顯示還有孫女小張而不符合辦理條件。故高老太訴至法院,要求小張承擔贍養義務。

庭審中,小張認為其被領養后一直由父親張某撫養,父親去世后也是由外公外婆撫養成人。期間其未與高老太共同生活過,高老太未給過其任何費用,也沒有對其進行過探望和照料,且其目前生活也很拮據,故不同意贍養高老太。

張某夫婦領養小張的時間是1994年1月,在我國《收養法》頒布實施之后,根據法律規定,收養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而張某夫婦收養小張時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所以雙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擬制血親,原告高老太與小張之間也因此未形成法定的祖母與孫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實際上高老太也未對小張盡到撫養義務,故小張對高老太亦無法定的贍養義務,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高老太的訴訟請求依法被駁回。

本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依法判決很容易,但這樣勢必會導致高老太老無所依、老無所養的窘迫局面。法律無情但法官有情。該案審理過程中,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勸說下,小張同意一次性給付高老太3000元贍養費。

案件雖然了結了,但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高老太的養老問題,承辦法官積極與村、鎮民政部門溝通,釋明法律規定,雖然小張和高老太的戶籍曾登記在一起,但雙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擬制血親關系,小張依法沒有贍養高老太的法定義務,建議相關部門從實際情況出發,將高老太納入五保戶序列。最終,該建議被采納,高老太終于可以安度晚年。

【法官說法】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法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并保障收養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于1992年4月1日實施,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在該法實施之前的收養行為構成事實收養關系,可參照相關規定確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但在該法實施之后的收養行為,則需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否則,收養關系將不受法律保護。依法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收養關系中,父母有撫養子女讓其健康成長的法定義務,子女依法也應贍養父母,為其養老送終,這也符合我國《民法典》“保障幼有所育、老有所養”的立法初衷。

該案雖然最終依法駁回了高老太的訴求,但法官的工作不止于斷案,而是從根本解決問題入手,在結案后又做了大量工作,最終實現了法與情的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