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合同起糾紛 責任如何劃分?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董飄灑 曾慶會 發布時間:2020-05-18 瀏覽次數:734
出于好心,幫朋友閑置的商鋪貼了租房公告,又代簽了租賃合同的林梓最近惹上了麻煩,常熟法院“云”在線開庭調紛解憂。究竟代簽合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林梓與黃亮是老鄉。黃亮身在老家,其有一套商鋪位于常熟某商場,為了避免商鋪閑置,黃亮委托林梓張貼租房廣告。阮強看到租房廣告后,通過電話與黃亮就商鋪出租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商定。2018年4月,身在老家的黃亮請好友林梓代其與阮強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抬頭為甲方黃亮、乙方阮強,落款簽名為“林梓代黃亮”。隨后,林梓將收到的租金代為轉至黃亮女兒李倩賬戶。后阮強發現該房屋已在合同簽訂前被司法拍賣,并已被法院清場。阮強為追回租金和押金,將黃亮、林梓訴至法院,要求其退回租金和押金共計4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一林梓辯稱,其受同鄉、被告二黃亮所托僅幫忙代簽合同,不應擔責。
經查,阮強看到商鋪招租廣告后,詢問恰在一旁的林梓,林梓從未參與、也并無意參與阮、黃商議租賃一事;林梓與阮強的微信聊天記錄表明,兩人此前并不相識。因黃亮女兒李倩與黃亮不同姓,阮強對其父女身份存疑,故要求由林梓代轉賬,林梓當時代轉賬并不情愿,也未獲得任何受益。因此,林梓代簽僅為幫忙性質,并無參與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從房屋租賃合同的實施過程來看,實際履行主體系黃亮與阮強,林梓并未參與合同訂立、實施,也未從中獲利,故其不受合同約束,不應對房屋權利瑕疵承擔違約責任。
因被告二黃亮身在老家,在征得三方當事人同意后,承辦法官以線上開庭方式進行調解。最終,阮強、黃亮當庭達成分期給付的調解協議,黃亮即時履行10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在不同情形下,代為實施某事,并非都產生作為共同合同當事方或者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僅為幫忙性質,不包含自己的意思表示,則不應認定為合同當事人,也不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作為起訴方,應當誠信訴訟,向合同當事方主張權利,而非任意行使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