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張某系同一小區鄰居。2020年4月6日,自來水公司預告某時間段將停水,要求各業主關上自來水水閥。停水時間段當晚,劉某下班后發現自來水總閥被打開,房屋被水淹,地板被浸泡。期間,張某主動致電劉某,表明是其失誤打開劉某自來水總閥未及時關閉,供水恢復后致劉某房屋被淹。但對于損失的賠償,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因房屋被淹產生的損失,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為財產損失36000元,相應的評估費8000元。張某辯稱,自來水總閥是其打開,但這并不必然導致劉某的房屋會被淹,主要原因還是因劉某房間內的水龍頭未關,此系劉某聘請的裝修公司導致,故應由裝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鄰居,張某在自來水公司已經發布停水通知,誤操作劉某家的自來水總閥,導致恢復供水后劉某家內被淹,造成經濟損失,其對此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劉某作為小區居民,應當推定其知曉停水通知的內容,即使在室外自來水總閥被他人錯誤打開的情況下,如其房屋內的用水設施處于正常關閉的狀態,亦不可能發生本案的漏水事故,故其對于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同樣存在一定過失,依法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綜合考慮損害發生的具體原因、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決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劉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