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一筆貨款當兩次被告 都是亂簽字惹的禍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曹歡歡 劉輝云 發布時間:2019-12-27 瀏覽次數:694
明明只欠一筆貨款,卻被不同的人先后告了兩次,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就審結了這么兩件奇怪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今年1月,王某拿著一份對賬單起訴張某,要求張某支付結欠的貨款。對賬單顯示,張某確認截至2017年10月24日共向王某購買彩鋼板1400236元,尚結欠貨款488667元。經吳江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分期支付貨款的調解協議,張某已按調解書支付了部分款項。
事情到這里本該劃上完美句號,然而今年3月份,甲公司也將張某起訴到吳江法院,提交了張某出具的對賬單一份,載明“甲公司:截止2015年1月28日尚欠你單位貨款659000元”,張某在單位蓋章處簽名。張某在法庭上表示很納悶,說自己從2013年開始,就與王某個人發生業務往來。2015年1月、2017年10月,王某來對賬,張某就在對賬單上簽了字。張某稱,其實自己根本不知道這個甲公司,也不認識甲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追加王某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來,從2013年1月開始,王某便與甲公司合伙經營彩鋼板業務,2017年2月,雙方才終止合伙關系。張某是王某的客戶,從交易到對賬、收款,都是王某一個人負責。客戶張某與王某之間的賬目比較清楚。2015年張、王二人對賬時,張某欠王某659000元,但出具對賬單的時候卻寫成了“張某欠甲公司貨款……”。后來張、王之間又有交易往來,2017年張、王又一次對賬,張某欠王某488667元。
而王某與甲公司之間卻是一筆糊涂賬。2015年對賬回單載明的貨款659000元,部分發生于甲公司和王某合伙關系期間,部分發生于合伙成立之前。張某已支付的貨款中,部分支付給甲公司,部分支付給了王某個人,金額已無法區分,所以才出現王某出來討債后,甲公司又出來討債的情況。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這兩個案件的當事人在應然狀態下本質相同,當事人都是王某、甲公司、張某三方,且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處理結果;此外,兩個案件的訴訟標的也相同,所以甲公司的起訴已構成重復起訴,裁定駁回了甲公司的起訴,并告知甲公司,如果甲公司認為前案調解書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甲公司上訴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裁定。
法官提醒,簽署對賬單時主體身份要明確,欠誰的貨款寫誰的名,正所謂“冤有頭債有主”。看清內容再簽字,方能避免糾紛,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合伙人對外交易時,也應遵守交易秩序,明示自己是代表其個人還是代表合伙體,防止對方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