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與張先生原是夫妻關系,婚內于2004年8月生育女兒曉。2005年5月,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就女兒撫養問題約定:“女兒張曉由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女兒生活、教育等任何費用;女方可于每周日可探望女兒一次(不可帶走)……”。2009年前后,雙方陸續再婚并生育子女。離婚后,雙方因探望曉問題多次發生糾紛,雖經所在居委會、派出所多次調解,仍未能順利執行探望事宜。從2010年起,劉女士就沒再去看望過曉。2017年7月起,曉隨父親和繼母轉學至外地就讀初中,學習成績在年級名列前茅。

2019年7月,想到曉升入初三面臨中考,劉女士提出想見見女兒,給她加油打氣,遭到張先生拒絕后,劉女士提起探望權糾紛,法院判決準許其每月到女兒居住城市探望一次。判決生效后,劉女士奔赴曉居住地行使探望權,期間分別與女兒所在學校工作人員、張先生親屬等發生糾紛致探望未果。劉女士隨即再次提起訴訟,爭奪女兒撫養權。

在該起變更撫養關系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張先生提出,不是自己及家人阻止劉女士探望女兒,而是因為在原告之前探望時給曉留下心理陰影,她本人不愿意見劉女士。曉本人也專門通過錄制視頻、郵寄信件等方式向告訴法官,自己從小受到父親和繼母很好的關心和照顧,家庭關系非常和諧,對現在所處的學習、生活環境都很適應,不同意變更由母親撫養,也不希望劉女士因為撫養、探望等事項再與自己的親友、師長爭鬧不休。

連云區法院認為,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劉女士與張先生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婚生女曉一直跟隨父親生活,現已有十四年之久,已形成了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曉現就讀初三,處于學業的的關鍵時期,如果突然改變學習生活環境,可能會使其情緒、狀態產生較大波動,給其帶來不利影響。劉女士稱張先生撫養女兒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撫養,無相關證據證實且得到曉本人否認,法庭不予采信。最終,連云區法院依法駁回了劉女士要求變更女兒撫養權的訴訟請求,并在庭后就積極促使雙方就探望事項進一步協商,雙方均未上訴,一審生效。

法官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一般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作為孩子的父母,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因為孩子撫養發生爭執時,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權衡子女隨自己還是隨對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努力減少家庭破裂對孩子的影響,讓孩子完整地享受父愛和母愛,而不應將子女作為私有財產,甚至作為報復對方的工具,讓孩子夾在兩人或兩個家庭之間無所適從。

最后,摘錄這起案件裁判文書中的一段話作為結語,希望離異家庭可以更冷靜、更妥善處理爭議:“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父母對子女的愛是最無私的。本案原、被告疼愛女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應當更多地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考慮和處理撫養及探望問題,讓女兒感受到能得到更多人的關愛是一種幸福,而不是負擔。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