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加入一個日本買手代購群,在群內認識了王某(微信號A),并向王某陸續購買了幾樣商品,雙方通過王某指定支付寶賬號“G”進行款項交付。后來王某說微信號A不用了,讓夏某添加微信號W。2019年1月,夏某向微信號W訂購上海往返韓國首爾飛機票(1906元)兩張、酒店住宿(2376元),并轉賬至“G”。王某建群并告知夏某以后訂購機票、酒店聯系微信號B,匯款至支付寶賬號“S”,夏某便又通過微信號B訂購了從烏魯木齊飛往無錫的機票6張,并于2019年1月23日轉賬機票費用9000元、酒店住宿費用1760元(該酒店住宿已成功訂購并使用)向支付寶賬號“S”。2019年1月23日凌晨,夏某在烏魯木齊機場逗留,一直未等到機票出票信息,機票未訂購成功。另韓國機票及酒店住宿亦均未訂購成功。

此后夏某便一直聯系王某要求退款。2019年2月20日,夏某終于在支付寶上聯系到“S”,“S”稱其并非微信號B本人,夏某詢問自己給賬號“S”的匯款去向,“S”的轉賬截圖顯示其在1月23日、1月25日收到夏某轉賬后便將部分錢轉至支付寶賬號“G”。“S”告知夏某,因為王某也欠“S”代購退款,王某說過會兒有人轉賬給“S”的話,“S”可以自行扣除欠款金額,所以“S”扣除了3000元后,又將剩余的6000元以及1760元轉回至“G”。

至此,夏某終于明白原來自始至終均是王某一人在與其聯系并收取款項,因為王某跟夏某聊天時使用了多個微信號,且微信號也并不能直接看出受托人的身份信息,指定的收款賬號也不是使用的本人名下設立賬號,雖夏某通過代購群內他人幫助獲得王某身份證件信息,但為了證明接受委托的人是王某,仍然頗費了一番功夫,最后通過大量的間接證據串成證據鎖鏈,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賠償其上述錢款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1000元

裁判結果:

一、解除夏某與王某的委托合同。

二、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夏某13282元,并賠償夏某資金占用利息損失1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該案審理時的一大難點在于證明責任主體也就是受托人就是王某,即夏某起訴的被告明確且正確,而這也恰恰是微信代購糾紛的“老大難”。本案中,王某實際并非機票、酒店住宿直接出售方,夏某通過王某訂購機票及酒店住宿,實質系夏某委托王某處理代訂機票及酒店住宿這一具體事務,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但成立委托合同關系。通過夏某舉證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可以確認夏某通過王某訂購機票、酒店住宿并支付13282元之事實,而上述機票、酒店住宿均未訂購成功,即王某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該委托合同目的因王某違約而不能實現,夏某主張解除雙方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夏某已支付的價款13282元,王某應予以返還。夏某另主張王某賠償上述錢款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1000元,于法不悖,且金額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評析:

代購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讓很多人足不出門就能享受到其他國家的優質產品。慢慢的,微信私人代購興盛,并且代購種類或者提供的服務范圍也越來越廣。現在打開微信朋友圈,面膜、保健品、包包、奶粉代購……五花八門。代購帶來的便利也是一把雙刃劍,便捷的線上溝通給人錯覺,仿佛隨時能與對方取得聯系,讓人逐漸放松警惕,到產生糾紛時,發現不回復、被拉黑,才意識到甚至都不知道該找誰“要個說法”,只能生悶氣,認倒霉。

沒有信用擔保,沒有評價機制,也沒有第三方交易平臺,時下正火的微信圈私人代購,正處于監管真空地帶,缺乏基本的保障,留下諸多消費隱患。我們發現,在此類事件中,有幾個“老大難”:一是定位難,很多代購的真實身份都沒有披露,你只是在和一個微信號聯系,但你根本不知道在賬號背后的人究竟是誰,住在何地。出問題后找不到賣家售后,就算想要起訴,也無法明確被告主體,連民事訴訟立案的條件都無法滿足,又談何維權;二是舉證難,由于交易沒有書面合同,不正式也不規范,基于微信使用習慣及個人訴訟能力的問題,交易有效維權證據難收集。

因此,建議大家在使用代購服務時,保留幾個好習慣:一是盡量選擇通過現實生活中認識的人代購,如果不認識,那么一定要讓對方提供身份證件等信息,以便明確主體;二是注意保留聊天記錄,由于代購通過微信聊天進行,整個交易協商過程都會反映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因此這個證據最直接,也能最完整的反映事實情況。而現實生活中我們發現,人們對于聊天記錄的證據保存意識較弱,經常出現清理手機時誤刪除記錄、換手機后查找不到原始記錄等情況。當產生糾紛需要維權時,對相關記錄可采取截屏打印、錄屏刻盤等方式提交法庭留存,且一定保留好手機原始憑證,屆時將會需要當庭提交核對;三是保留網上交易記錄、匯款憑證等,盡量轉賬至對方本人名下賬號,如果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的,可以申請生成電子實名賬單作為證據提交法院,這樣的證據既能證明相對方身份,又能證明轉賬事實,是最為有力的直接證據;四是提高網絡交易警惕心,不輕信,多質疑,可以將代購的微信號或支付寶交易號在網頁搜索引擎中進行搜索,詢問其他消費者等,排查是否有相關代購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