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醬料被行政處罰3萬元,A商店向生產廠商提出賠償要求,獲支持損失的70%。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送達后,生產廠商及時履行了賠償義務,這起案件落下帷幕。

2018年8月6日,A商店進購一批醬料并售賣。2019年3月14日,群眾舉報A商店涉嫌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醬料,市場監管局于當日立案。經調查,A商店所銷售的未標注生產日期的2瓶醬料為B公司生產,銷售價10元/瓶,貨值20元。2019年7月,市場監管局向A商店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并在一周后作出處罰決定書:對A商店沒收醬料2瓶、罰款30000元。同時,市場監管局對2瓶醬料予以沒收并封存。2019年7月底,A商店支付罰款30000元。后因與生產廠家B公司就罰款事宜協商未果,A商店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要求B公司承擔全部損失30000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市場監管局查封的2瓶醬料的商品條碼以及雙方之間銷貨單上注明的商品條碼,能夠認定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所涉及的產品系由B公司生產并向A商店銷售。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食品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B公司本案交付給A商店的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構成違約,并由此導致A商店被行政處罰而產生了損失3萬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商店作為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未履行進貨勘驗義務,亦存在違約行為。根據雙方的過錯,最終判令B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A商店自行承擔30%。一審判決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食品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在食品出廠時須遵守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相關規定,對出廠食品的生產日期等事項進行查驗、記錄。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負有進貨勘驗義務,應當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時,應當及時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所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絕驗收進貨。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均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