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電話辱罵證人 法院開出2000元“罰單”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高峰 史芳 發(fā)布時間:2021-02-23 瀏覽次數(shù):882
我國民事法律規(guī)定,出庭作證不但是法律義務,而且受法律保護。日前,因辱罵、侮辱證人,宜興法院依法對當事人史某采取罰款2000元的司法懲戒措施。
2020年11月,宜興法院受理黃某與史某離婚糾紛再審一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經(jīng)法庭準許,再審申請人黃某申請證人李某出庭作證。被申請人史某自認為證人李某作證的內(nèi)容不真實,便懷恨在心,于當天下午撥打電話辱罵、侮辱證人李某。李某對史某的來電進行了錄音,并把錄音資料遞交給了法院。法院立即傳喚史某進行調(diào)查,面對證據(jù),史某主動承認了辱罵證人的事實。
宜興法院認為,史某用侮辱性語言辱罵證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對史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史某隨后主動繳納了罰款,進行自我檢討并向證人道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chǎn),轉(zhuǎn)移已被凍結(jié)的財產(chǎn)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