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企業主張衛國在一起民事訴訟敗訴后,不是通過正當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是編造虛假信息在網上發泄,肆意抹黑、攻擊人民法院和不特定法官,并指使、鼓動他人擴大散布面,誘導社會公眾誤解、質疑人民法院和審判工作,短短10天網帖點擊量達107萬余次,跟帖評論256條。8月27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張衛國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50歲的張衛國系南通源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景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中文化。1994年12月,張衛國因私刻五枚印章偽造公司委托書、合同書并伙同他人詐騙工程押金12.5萬元,被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以詐騙罪判刑8年;2004年9月,張衛國因先后4次伙同他人在上海、南通等地居民小區、飯店盜竊,被上海長寧法院以盜竊罪判刑10個月;2006年至2017年間,張衛國又分別因2次實施阻礙執行職務以及賭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先后4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2020年7月,就寶澤公司訴源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過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和南通中院的一、二審開庭審理,南通中院終審判決解除寶澤公司與源景公司的合同,源景公司撤離施工現場,同時駁回源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打官司總有輸有贏,但張衛國面對這份基本敗訴的民事判決,不但沒從中吸取教訓,反而動起歪腦筋。

2020年7月28日,為了泄憤,張衛國打著公司實名舉報的幌子,使用網名為“南通正義之聲”的賬號,在南通濠濱論壇發布題為“舉報通州法官俞某某為抽逃資金1650萬后4天虛假訴訟枉法裁判,農民工等損失巨大”的網帖,文字后還附有俞某某的照片。該貼文摘錄判決書內容、民事起訴狀、證據,最后寫道:“俞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協助進行嚴重違反程序的審判,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為進一步制造事端,吸引關注,張衛國指使蔡某某、甘某某、陶某等多人參與頂帖、評論、轉發,并用自己實際掌握的另外2個賬號跟帖“通州區法院出了名的黑……”“頭上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會有報應的,南通所有的黑法官們”等內容,故意混淆視聽,將抹黑、攻擊對象從某個法官擴大到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誘導社會公眾質疑審判工作。張衛國另將案涉網帖鏈接轉發到39個微信群,群內人員數量眾多,涉及全國多個地區、多個行業,群內人員受到影響又轉發121次。張衛國還在部分群里發紅包,鼓動轉發和評論。

截至2020年8月7日,網帖點擊量顯示已達1072460次,跟帖評論256條。其中不明真相的網民受到誤導,跟帖評論了“有俞某某這種法官老百姓一定是受害的”“法官好黑……”“偽造證據都能勝訴,可想此法院有多黑”“現在都是權大于法,尤其民事訴訟,黑著呢”“通州法院根子上已經腐爛透了”“在南通法院違法裁判是常態”“你以為就通州法院水平差嗎?全南通的法官有幾個腦子是清楚的的內容”等大量針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負面內容。

2020年9月7日,張衛國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鑒于案件涉及通州法院法官,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指定南通市海門區公安、檢察機關辦理此案。在提起公訴后,南通中院從公正司法和便利訴訟的角度,指定由海門法院審理此案。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衛國編造虛假信息,在公共網絡空間散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衛國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以被告人張衛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衛國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衛國在利益訴求未得到民事判決支持后,不是通過正當合法途徑主張權利,而是發泄不滿情緒,編造一審民事法官幫助虛假訴訟、枉法裁判等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指使、鼓動他人頂帖、評論、轉發,惡意抹黑、攻擊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已經超越正當維權和舉報監督的界限。被告人張衛國實施前述行為,起哄鬧事,損害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形象,挑戰司法權威,致使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產生強烈的誤解,在造成網絡秩序嚴重混亂的同時,也嚴重擾亂現實社會公共秩序,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信息網絡屬于公共場所的范疇,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人張衛國的行為構成誹謗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對此,南通中院二審承辦法官方永梅介紹說,在網絡謠言犯罪案件中,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犯罪對象上,誹謗罪涉及的虛假信息主要針對特定個人而捏造,損害自然人的名譽或者尊嚴。尋釁滋事罪則主要指向不特定多人、集體或者有關公共事件。二是在犯罪動機上,相比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的惡意動機通常更加明顯,更傾向于通過制造事端,擴大影響來實現犯罪目的。三是在入罪條件上,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要達到司法解釋明確的“情節嚴重”相關標準才能入罪。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要求行為在實質上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后果。

方永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張衛國雖然發帖捏造的事實多是有關俞某某法官,但從他之后使用自己實際控制賬號跟帖以及指使、鼓動他人跟帖的內容來看,行為的根本指向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群體。張衛國編造虛假信息后,不斷進行擴散,起哄鬧事,想施壓法院,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他的行為在侵犯俞某某法官合法權益的同時,還惡意抹黑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群體,使不特定人員對審判工作產生強烈誤解,給網絡空間和線下社會的正常運轉都帶來極大負面影響,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依法應以尋釁滋事罪對張衛國進行定罪量刑。

“信息網絡具有明顯的公共屬性和社會屬性,是現實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共場所的范疇,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行為言論同樣也要遵守法律法規。”方永梅提醒,訴訟參與人和其他案外人,應通過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達訴求,通過法定程序維護權益,切莫逞一時的口舌之快或為一己私利,去肆意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否則不僅會事與愿違,還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方永梅指出,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強則國家強。讓群眾把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當成一種自覺和習慣,形成良好的法治風尚和法治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在這方面司法機關責無旁貸、責任重大。對那些以表達訴求、解決問題為名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按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堅決防止形成“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