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2月1日起,農業農村部已經停止發放刀鱭(長江刀魚)、鳳鱭(鳳尾魚)、中華絨鰲蟹(河蟹)的專項捕撈許可證,禁止這三種水產資源的生產性捕撈。而長江刀魚因肉質鮮美,被稱為“長江三鮮”之一,加之因禁捕價格暴漲,不少人鋌而走險瘋狂進行捕撈。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長江南通段一起因瘋狂捕撈刀魚引發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19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夏月、夏日、顧星伙同潘金、吳木、吉火、吳水、董土五名被告人,在未獲得國家長江刀魚專項捕撈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15次在長江南通段附近水域,由夏日駕駛漁船,夏月、顧星、潘金等人使用定制三重刺網非法捕撈長江刀魚,隨后由顧星銷贓給王添、李堤等人,銷售得款16.32萬元。因公安機關查獲而沒有來得及銷售的24尾長江刀魚,經鑒定價值23048元。被告人王添明知長江刀魚是他人非法捕撈所得,仍先后13次予以收購,收購金額共計人民幣15.68萬元。

經鑒定,夏月、顧星、潘金等人在長江南通段水域捕撈刀魚所使用的定制三重刺網內,網衣最小目大為52mm,小于農業部規定的60mm,為禁用的工具。

庭審中,9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顧星在庭審中表示“正是由于心存僥幸,法治意識淡薄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月、夏日、顧星等8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刀魚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王添明知長江刀魚系他人非法捕撈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夏月、夏日、顧星等8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各被告人自首、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減輕及從寬、酌情從輕情節,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夏月、夏日、顧星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分別判處被告人潘金、吳木、吉火、吳水、董土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王添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夏月、夏日、顧星等8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16.32萬元、王添退繳的違法所得1.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副院長顧雪紅介紹說:“禁捕期非法捕撈,不僅對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失,還會對水域生物多樣性造成負面影響,如不及時管控遏制,將對長江水域漁業生態資源造成嚴重破壞。該案是我院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以來,在長江南通段非法捕撈刀魚涉案價值最大的一起,此案的判決表明,無論是非法捕撈的具體實施者還是漁獲物的收購者,只要觸犯刑律,一律予以打擊,有力地彰顯了如皋法院以司法手段依法打擊非法捕獲長江刀魚行為的決心,同時也警告非法捕撈長江刀魚等水產品的違法犯罪分子,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心存僥幸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