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法院依法判決無效
作者:海門市人民法院 彭文甫 崔佩玉 發布時間:2020-01-07 瀏覽次數:686
2019年3月,海門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某小額貸款公司與莊某、梁某及梁某的母親三個被告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判決支持原告小額貸款公司的訴請,確認三被告間的不動產轉讓協議無效。此后被告梁某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莊某與梁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7年10月向原告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0萬元。莊某、梁某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后莊某外出下落不明,預留電話處于關機狀態。2018年1月15日,莊某、梁某與梁某的母親訂立不動產轉讓協議,將位于海門市余東鎮的房產轉讓給梁某的母親,協議載明價格為25萬元,并于當日將該房產轉移登記至其母親名下。當日,莊某、梁某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載明,海門市區及余東鎮兩處房產及相關超市經營權、資產均歸梁某所有。
原告小額貸款公司認為被告莊某、梁某因資金鏈斷裂,協議離婚,并將案涉房產轉移登記至被告梁某母親名下,屬于轉移財產,導致小額貸款公司就借款糾紛勝訴后未能執行到位,故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莊某、梁某與被告梁某母親間訂立的房產轉讓協議無效。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梁某母親無購房居住之必要,又未實際交付購房款,且案涉房產完成過戶后,亦未實際居住。被告莊某、梁某在協議離婚及處置相關房產時,對于自身相關債務及資產情況應有充分了解,亦清楚相關債務是否具有全部清償能力,但仍利用房產轉讓協議,變更房產權屬登記,進一步降低了原告的債權獲得清償的可能性及可能獲得清償的比例,系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來轉移財產,屬于逃避債務履行,故判決三被告間的不動產轉讓協議無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日趨多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民間借貸、合同類等案件較多。存在債務人為逃避屆期或未來的債務,通過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配偶、親密關系的人或者他人名下而不改變財產實質控制人、享有人等方式造成其名下無財產可供履行債務的情況。通常有贈予、低價轉讓或者解除人身關系等方式,所謂的“假離婚”則是其中的典型。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離婚,或者是自行處理財產均屬于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但該自由必須有邊界,即不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如以惡意串通等形式處理財產,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處置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