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漁集中巡回審判首日,兩案三被告人被判刑,近200人圍觀!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弦 古林 發布時間:2020-09-07 瀏覽次數:1035
長江十年禁漁,捕釣就是違法!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在海門區三廠鎮青龍港村村委會兩起非法捕撈案件進行公開巡回審理后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吉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宋某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當天,部分南通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海門區公安局代表、海門區農業執法大隊代表、三廠街道機關代表、當地餐飲經營業主代表、當地村民及漁民代表等近200人旁聽了整個庭審。
在長江流域捕撈魚獲物601公斤
夫婦倆均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領刑
2019年7月,被告人孫某、吉某夫婦經事先共謀,先后4次駕駛漁船在海門市長江某水域使用深水張網進行非法捕撈,共捕撈鰱魚等漁獲物601公斤,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2019年7月18日凌晨,當兩被告人實施非法捕撈時,被海門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查獲。經稱重,當日共捕獲鰱魚等漁獲物221公斤。經江蘇省海洋漁具漁法鑒定中心鑒定,二被告人使用的漁具為雙錨有翼單囊張網;該漁具從漁法上解釋,樁與錨的效果一致,參照多樁有翼單囊張網的管理規定。農業部相關通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長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多樁有翼單囊張網。
案發后,孫某夫婦與海門市農業農村局簽訂《漁業資源損害賠償(修復)協議》,并按照專家出具的本案造成漁業資源損害的評估意見,以非法捕撈漁獲物的1.5倍對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賠償,即投放901.5公斤的鰱魚、鳙魚開展增殖放流,用于長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
被告人孫某夫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案件審理中,孫某夫婦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吉某夫婦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產品罪,兩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有非法捕撈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長江海門段電捕四條小魚
一審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
在另外一起非法捕撈案件中,被告人宋某在明知處于長江禁漁期、電魚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的情況下,仍然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在長江海門段青龍港閘水域,使用電瓶、電極桿、逆變器、網抄等組成的電捕工具進行非法捕撈,捕獲四條小魚。
期間,宋某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仍然實施非法捕撈行為,后在他人阻止其離開現場過程中又毆打他人,并將其駕駛的摩托車、電魚工具、漁獲物等丟棄在現場離開。后公安民警接他人報警后到達現場,將漁獲物放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調整長江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5]1號)規定,長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萊縣以下至長江河口(東經122°)的長江干流江段,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案發后,被告人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因上述毆打他人行為,于2019年5月22日被長江航運公安局南通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長江流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電捕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宋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宋某在違法行為被他人發現后,不聽他人勸阻,仍然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主觀惡性較大,不宜適用緩刑。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以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開展集中巡回審判周活動
將集中審判18件非法捕撈案件
長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河流之一,擁有4300多種水生生物,400多種魚類,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寶庫。然而,在過去幾十年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下,許多人被經濟利益驅使,采取“電毒炸”“絕戶網”等非法捕撈方式瘋狂攫取各類長江漁業資源,致使長江水域生態環境急劇惡化,長江生物完整性指數降至“無魚”等級。
2019年12月27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上述區域之外的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從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十年禁漁令”。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是江蘇省內專門管轄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的兩家法庭之一。自2020年1月1日“禁漁令”頒布以來,法庭先后對十余名非法捕撈人員判處刑罰。禁漁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多措并舉、多方聯動,方能形成具有廣泛輻射面的禁漁合力。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營造依法嚴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犯罪的高壓態勢,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的審判效果,今年7月,南通中院出臺《為長江“十年禁漁”提供司法保護的20條實施意見》,建立“十年禁漁”司法保護常態化機制,通過開展集審判、協作、宣傳于一體的系列活動,推動全社會自覺參與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
根據活動方案的安排,南通法院決定于8月31日至9月4日聯合南通市農業農村局及有關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開展集中巡回審判周活動,集中審判18件非法捕撈刑事案件,并安排8件案件巡赴轄區沿江村居、碼頭、農貿市場等場所開展集中巡回審判活動。在此期間,南通中院將聯合如皋法院共同發放宣傳材料和展示圖板,并商請南通市農業農村局組織,以沿江群眾為主,擴大宣傳教育面,邀請當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監督,同時制作宣傳海報,立足于本地宣傳,做到每日一報、每案必宣、全程報道,擴大活動的影響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