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桃樹引發兩村婦沖突 砍倒的樹拽壞的金飾誰賠?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0-12-07 瀏覽次數:789
一村婦楊某在樓上晾曬衣物時,看到栽種在自家的墳地的一棵桃樹被同村另一村婦常某割草時用鐮刀一起砍了。發現這一“秘密”后,楊某就電話聯系了本村婦女主任,并邀請村干部一起到案發現場,替其主持公道。到達現場后,交涉過程中,常某不知什么原因踩了楊某一腳,隨即引發肢體沖突,楊某的金項鏈也被常某拽斷,后被村干部拉開。氣惱不過,雙方一直吵罵不停,同行參與調解的其他人員撥打110后,才制止住吵罵。對于桃樹的損失及楊某金飾的損失,雙方爭執不斷,一方說損失較大,要求賠償一萬;一方說與其無關,對方是訛詐,是自己擴大的損失。經村基層組織多次調解無果后,楊某遂一紙訴狀將常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一棵桃樹和金飾損失共計八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判決支持了楊某的部分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常某砍掉了位于常某墳山邊上的原告楊某栽種的一裸桃樹,楊某將所在村婦女主任管某帶至砍樹現場,到現場后,原、被告就砍樹事宜進行交涉,過程中,常某踩了楊某一腳,楊某用右手捶常某胸口,原、被告發生肢體沖突,常某為防摔倒,拽住楊某的金項鏈,后常某倒地,楊某的金項鏈被常某拽斷,隨后二人被拉開,同行其他人員報警。2020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其桃樹損失300元,金項鏈損失8692元及訴訟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損壞;損壞他人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常某未經原告楊某的同意砍掉了原告楊某栽種的一裸桃樹,具有過錯,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益,被告常某對于原告楊某的桃樹損失應當予以全部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桃樹損失3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被告發生肢體沖突中雙方均未保持冷靜,被告將原告的金項鏈拽斷,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有一定過錯,結合本案情況,本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金項鏈損失承擔40%的民事責任。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僅能認定被告將原告的金項鏈拽斷,無法認定原告訴稱被告拽斷金項鏈導致該項鏈減少了5.11克的重量、該金項鏈無法恢復原樣,不能修復的事實,本院認定在被告僅將該金項鏈拽斷、該金項鏈重量未減少的情況下,可通過修理將該金項鏈恢復原狀,本院酌定該金項鏈的修理費為100元,由被告賠償原告該修理費損失100元的40%為40元。綜上所述,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桃樹、金項鏈損失共計340元,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金項鏈8692元、桃樹損失300元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