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盱眙縣法院組織多名干警,赴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區看守所,在駐看守所法庭內對以朱某飛為首的1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并送達了法律文書。被告人朱某飛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四十六萬元,退繳違法所得。其余15 人分別被處以十四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退繳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朱某飛先后招攬曾一起服刑的王某、張某、“兩勞”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等多人,同時被告人朱某飛勾結被告人周某雨,由周某雨招攬徐某、武某、武某晶等人組成犯罪集團,以調劑行、火鍋店、咖啡店、賓館、酒店等為特定“辦公地點”向不特定人員發放及催討“高利貸”,實施“套路貸”。以毆打、威脅、辱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對受害人房屋噴字、騷擾威脅其家人等形式逼迫債務人或擔保人歸還高額利息;采用收取“砍頭息”、罰息等方式虛增債務,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并以抵押為借口誘騙受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合作經營協議等手段,大肆攫取金錢,霸占他人房產、工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朱某飛為首的1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綜上,盱眙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作用、地位、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