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早教觀念的深入人心,各種早教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多起來。很多年輕家長想要抓住“0至3歲關鍵期”開發孩子的潛能,不惜重金把孩子送進早教托班。但早教機構突然關停,數萬元的課時費卻未退還,家長們該如何維權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三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12月,小吳在通州一家國際早教中心為自己的孩子報了一年的托班服務和48課時的早教課,并支付了定金。本打算年后入學,但受疫情影響,早教中心直到今年5月份才復課。小吳又根據早教中心要求,在入學前付清了全部費用。可小吳剛把孩子送去上了3個月的課,早教中心就毫無征兆停業,剩余的學費也未退還。像小吳一樣遭遇的家長多達100多位,未退的學費達50多萬元。家長們為討回學費心急如焚,輾轉公安、消協投訴。早教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闕某迫于壓力終于出面,承諾向家長退款,卻遲遲不予兌現。

無奈之下,小吳及另外兩位家長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方式進行維權,要求早教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闕某、股東上海某文化公司退還學費。上海某文化公司作為股東卻認為,原股東沒有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交租,應該追加原股東為被告一起承擔退款責任。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家長預交全部費用后,早教中心未提供完服務即停止經營,構成根本違約,早教中心應當向家長退還剩余教育培訓費。早教中心在2019年12月發生股東變更,新股東進入后,在欠交房租、拖欠老師工資的情況下,仍然大肆對外招收學員,學費也由法定代表人闕某收取,且不能證明收取的資金去向和用途。因此,早教中心要求追加原股東承擔責任沒有依據。據此,通州法院判決支持了家長們的訴訟請求,由被告早教中心一次性退還三原告剩余的教育培訓費,上海某文化公司及闕某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育兒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家長開始注重孩子的早期教育,為了不讓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紛紛將孩子送入早教機構,但是家長與培訓機構之間的糾紛卻時有發生。法官提醒廣大家長,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不要盲目跟風,要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選擇正規有資質的、口碑較好、管理規范的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要提高法律意識,仔細閱讀合同內容,看是否有霸王條款,如果需要預付培訓費用,盡量不要一次性預付大筆金額,課時跨度不要太長,并留好交費憑證。一旦出現糾紛,如無法協商解決,應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