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農村離婚案件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6-04-28 瀏覽次數:3578
婚姻是指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的結合。此結合所形成的特定的兩性關系即為夫妻關系。婚姻是人類社會一個永恒的話題。結婚與離婚就成了系在這個話題兩端的兩個結。近幾年來,農村離婚案件越來越多,30歲至40歲的青壯年成為離婚案件的“高危”人群。筆者從審判實務的角度出發,試圖對農村離婚案件做出一些分析,以期引起共鳴。
一、農村離婚糾紛的成因
1、因家庭暴力行為引發離婚。在農村,男尊女卑、夫權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影響著許多家庭,一些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不尊重妻子,對妻子動輒辱罵或拳腳相加,妻子忍無可忍到法院起訴離婚。
2、因長期的夫妻分居導致離婚。現在有相當數量的農村家庭,為增加經濟收入,夫或妻一方長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操持家務,夫妻雙方一起相處的時間較少。因長期分居,雙方缺乏感情的交流與溝通,又因彼此生活環境不同,漸漸產生距離,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難以維系夫妻關系而分手。
3、因經濟或社會地位的變化導致離婚。主要表現為,有的農村女青年找對象只看重對方的經濟條件,貪圖嫁給對方過好日子,一旦對方因種種原因出現經濟困難,女方據以結婚的條件不存在,便要求離婚;有的夫妻通過勤勞致富后,由于經濟和社會條件發生變化,丈夫開始對結發妻產生厭嫌之意而提出離婚,有的是丈夫因經濟條件好而在外花天酒地,沾染諸多不良習氣,妻子提出離婚。
4、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在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案件中,有的是因夫妻彼此感情不和,一方在外尋找感情寄托,一旦其與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決然提出離婚。有的是因家庭經濟狀況較好,丈夫在外包養情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引發離婚。
5、因高額彩禮款導致離婚。在農村,隨著農民經濟收入的增加,彩禮款數額攀升迅速,男方家庭為結婚除需建造新房,添置家具,購置電器外,還需給付女方數額不低的彩禮款,女青年結婚時彩禮款相互攀比,并視其為自己身份的象征。相當數量的男方家庭因此負債,男女雙方結婚后,男方家庭常會將部分債務讓其承擔,新婚家庭因此負債,夫妻雙方亦因此產生矛盾,加上雙方剛剛開始共同生活,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糾紛而在短時間內迅速離婚。
6、再婚后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在農村,離婚后的男女因為第一次婚姻的失敗而放寬擇偶條件,再婚常常是湊湊合合倉促結合,婚姻基礎極其薄弱,極易造成新的離婚;有的再婚夫妻雖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因為各自所帶的子女無法共同相處或因子女問題影響夫妻感情,不得已再次離婚。
二、農村離婚糾紛的解決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穩定須以家庭的穩定為前提,而家庭的穩定又以婚姻的穩定為基礎。為維護農村婚姻的穩定性,減少農村離婚糾紛的發生,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l、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培養群眾依法辦事的習慣。要借“四五”普法之機,加大新《婚姻法》宣傳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簡辦等觀念深入人心,成為群眾的自覺行為。通過法律宣傳,讓群眾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逐步消除農村婚姻活動中的陳規陋習。
2、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及的調處婚姻糾紛。針對近幾年,農村基層調解組織作用弱化,在調處婚姻糾紛中發揮作用欠佳的現狀,要進一步健全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完善其制度,明確其職責,強化其職能,充分發揮其身處基層,了解基層動向,熟悉民俗民情的優勢,對農村婚姻糾紛,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及時調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從而減少離婚糾紛的發生。
3、謹慎行使裁判權,正確處理離婚案件。法院是解決婚姻糾紛的最后途徑,法院一旦判決離婚,一個家庭會因此解體。因此,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應謹慎行使裁判權,要考慮農村婚姻的特點,認真審查、仔細研究,查明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正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對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輕易判決離婚,要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多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應及時公正處理。
4、要充分做好離婚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如何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做好調解工作呢?這不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業務素養,熟悉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還需要法官足夠的愛心、耐心、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夠在交談或庭審過程中,迅速地把握原、被告發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比如是否是因為第三者的問題,并且過錯方是否有悔改的意向,無過錯方是否愿意調解?比如是否因為經濟問題?因為孩子的教育問題?因為與家庭其他成員比如婆媳之間的矛盾等等,還有是否存在規避法律的行為?從而直接切中原因,并針對原因尋找做勸解說服工作的最佳方式方法,以取得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