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雇主紡織公司按75%的比例賠償雇員陸某因工傷造成的損失10.33萬元。

陸某在某紡織公司工作,2019年4月某天,陸某在晚上7點半左右下班時,被門口堆放的雜物絆倒受傷,被同事送往醫院救治。后經鑒定,陸某因外傷致骨折,構成十級殘疾。陸某認為他在公司受到了傷害,公司應該進行賠償。因雙方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故陸某訴至法院。

紡織公司辯稱,陸某曾與公司簽訂勞務協議,并簽署了免責申請書。在勞務協議和申請書中,陸某明確表示愿意遵守公司廠規廠紀,并且因任何原因造成傷害或者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所遭受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本案為陸某下班路上自己摔傷,根據勞務協議以及免責申請書,該損失應由陸某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陸某受雇于紡織公司,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被告紡織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對陸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陸某未能充分證明事發當時車間門口出入口是否堆放雜物,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必要的審慎注意義務,其行為對損害結果具有原因力,亦有過失,應自負相應民事責任。綜合衡量事故發生情況、原告的損失以及雙方的過錯情況,酌定被告紡織公司承擔75%的賠償責任,其他損失由原告陸某自負,判決被告紡織公司按75%的比例賠償10.33萬元,

法官說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紡織公司系雇主,對雇員陸某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