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郵政專遞文書 退回之日視為送達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曹震宇 發布時間:2022-01-05 瀏覽次數:1168
開庭時未到場應訴,敗訴后聲稱起訴狀副本和傳喚通知未送達本人,要求撤回一審判決,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張某拒絕簽收法院專遞送達的法律文書事實成立,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駁回張某上訴。
黃某從事鋼材銷售生意。2014年起,張某從黃某處購買鋼材,2015年3月23日,雙方經結算,張某向黃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到黃某冷板款計人民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整”。其后,張某還款2000元,余款42589元至今未還,黃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開庭當日,張某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應訴,法院認為張某向黃某購買鋼材、尚欠貨款事實清楚,遂支持黃某訴訟請求。判決張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黃某貨款42589元,若未按期履行,則依據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張某認為法院通過郵局送達起訴狀副本和傳喚通知時,未送達給自己及其直系親屬,致其無法應訴并到庭抗辯,法院應適用普通程序,并在繼續送達后審理,同時提出黃某的起訴已超過法律訴訟時效。
另查明,一審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過法院專遞向張某戶籍地送達起訴狀、欠條、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并于7月27日多次撥打張某的手機。7月28日,海安城南營業部投遞結果反饋為:退件(未妥投),備注(拒收)。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一審法院通過法院專遞向張某送達法律文書,張某拒絕簽收的事實成立。根據上述規定,張某拒絕簽收后法律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法律文書送達之日。
關于黃某的起訴有無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張某出具的案涉欠條中并未明確還款的具體時間、期限等內容,亦無證據證明張某存在拒絕給付欠款即拒絕履行義務的事實,故作為債權人的黃某可以隨時向張某主張權利。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面對糾紛,當事人應積極應對,誠信訴訟。拒收法律文書等躲避、規避送達的行為不僅無法逃避訴訟,反而會喪失舉證、質證和抗辯的合法權利,甚至可能面臨人民法院的處罰和制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