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1-01-26 瀏覽次數:903
2010年度,蘇州滄浪法院共受理涉及工傷認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案件19件,其中經協調撤訴的13件,判決維持4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1件,判決撤銷1件。案件數量同比有所下降,但仍占各類行政案件之首,審理和協調難度加大。從審理情況看,大致存在以下問題:
一、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有待改進。
1、過于倚重書面材料,缺乏必要現場調查。工傷認定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向法院提交的答辯材料來看,通常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診斷病歷、出院記錄、詢問筆錄(有的筆錄為下級勞動部門代為作出)等書面材料。對于事實較簡單案件,上述材料相互印證即可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僅憑以上材料即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決定,顯然不妥。2、證據的收集與認定不夠全面。被告在調查過程中會向受傷者及其家屬、工友進行詢問。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證人證言難免有不實之處,社保部門還應加強對證人身份以及前后證詞的必要審查。3、認定工傷與否的理由表述不夠充分。目前,工傷認定采取“全有”或“全無”的評價方式,《工傷認定決定書》也采用簡要陳述事實經過、列明法律條款、認定(或不認定)工傷的“三段論式”表述。除法律條款之外,認定工傷與否的理由表述并不充分。
二、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工傷案件中的具體表現。
1.用人單位利用訴訟拖延時間。根據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案件需復議前置,用人單位為延緩賠償,抱著“單位耗得起、員工耗不起”的想法將案件拖至訴訟。同時,部分用工單位在訴訟協商中態度消極,即使認同協調方案,依然抱著二審可能將獲得更多利益的思想而堅持走完整個訴訟程序。若被判決敗訴,單位方隨即選擇上訴。對用工單位而言,其花費的是低廉的訴訟費用,而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卻因此無法得到及時維護。2.個別員工因補償問題走極端。當前,員工一方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相應的法制意識依然淡薄。在審理的多起工傷認定案件中,多次出現員工一方通過上訪信訪或揚言采取過激行為等方式,向法院和用人單位施加壓力。這些案件雖經法院多方努力協調得到穩妥化解,但此種現象值得高度關注。
對策與建議
1.工傷認定機關應進一步完善證據采認。目前,勞動和社會保障機關已經形成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及文書送達等一套較為完備和規范的案件處理程序,唯證據的收集以及認定方面尚需進一步改進。由于案多人少,工傷認定中出現瑕疵在所難免,但每個案件都存在不同的實際情況,工傷認定不應千篇一律地簡單化和程式化。因此,建議相關機關在認定過程中盡可能查詢第一手資料,案情復雜的可以采取書面與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擴大渠道,嚴把證據審核關。
2.法院應進一步力促協調。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的增強,用人單位與員工均在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此甚至不惜動用極端手段,這一情況給法院協調工作帶來了更大難度。一方面,法院應做好釋明工作,讓當事人尤其是受傷員工理解法院協調是為了簡化問題處理程序,讓其能夠更快地獲得補償,減少其對法院的不信任;另一方面,應開展法院與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借助律師做好用人單位與員工的溝通、協調工作,因勢利導,幫助博弈雙方尋求最佳方案。同時,緊密依靠黨委、人大、政府,發掘和利用工會、商會等其他一切可能的資源,促成糾紛的順利、穩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