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訴訟心理學的角度淺析原告不良訴訟心態
作者:王新兵 顧金強 發布時間:2006-04-25 瀏覽次數:4819
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司法救濟性權利,享有訴權并不意味著就當然擁有勝訴權。當事人只有依法合理行使自己的訴權,才能尋求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如果毫無顧忌地濫用訴權,不但自己得不償失,還必然給司法機關帶來不必要的工作麻煩,同時也是對司法權威與尊嚴的褻瀆。與中國許多公民法律意識不強,不敢打官司的情況相反,近年來,有些人卻十分熱衷于打官司。在司法實務中,出現一股訴訟中的濁流,如假訴、惡意訴訟、纏訴等不正常現象在不良訴訟心態支配下時有所現。或者是根本沒有理由的鬧劇,或者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偏理,或者是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的細小糾紛,為什么非鬧上法庭呢?對這股訴訟中的濁流,絕不可小視。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遏制和矯治?筆者就此話題從訴訟心理學的視角作一探討。
一、據以研討的幾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 2003年12月21日,如東縣盈豐輕化廠(下稱輕化廠)與周小紅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出租方輕化廠以廠房和設備從200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租給承租方周小紅,租金為一年8萬元。周小紅承租輕化廠后,該廠原總帳會計肖京東向周小紅投資45000元共同經營該廠。周小紅承租后不久因經營虧損發生糾紛,于今年4月初即停止生產,也未與輕化廠核算結帳。4月27日,周小紅因將輕化廠的原料運出廠外與該廠法定代表人周俊秋等人發生沖突,洋口鎮派出所接到報警后對該治安事件作了處理,并對相關人員制作了詢問筆錄。
為了在以后跟輕化廠核算結帳時少交承租費,也為了周小紅從廠里向外拉貨提供理由,肖京東與周小紅于4月28日商量后,由周小紅向肖京東出具借條一份,將肖京東原先的45000元投資款變成周小紅向肖京東借款57000元(月息1%),落款日期為2004年4月20日。同時,肖京東向周小紅出具了一份10000元的收條和一份落款日期為2004年4月20日的說明,說明周小紅出具的57000元借條中有2000元不應計息。同日,肖京東將57000元的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輕化廠和周小紅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188元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5月1日,在周小紅的要求下,肖京東與周小紅訂立了一份“補充說明”,主要內容為:周小紅在租賃輕化廠后,收到肖京東投資款45000元;2004年4月28日變更45000元投資款為55000元借款,另由肖京東開給周小紅10000元的收款單,同日在肖京東家立的2004年4月20日的55000元的借款憑據不成立。法院同時查明,在“補充說明”中所謂的55000元的借條憑據與57000元的借條實為一回事,且經過庭審質證,原告據以起訴的借條系原告與被告周小紅合謀制作的一份虛假證據。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周小紅惡意串通,制作虛假證據,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系一種非法民事行為,故原告與被告周小紅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肖京東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合計3090元由原告負擔。
案例二:2003年11月14日,蔡健以中國石化集團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塑料廠(下稱塑料廠)的名義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狀告南通志新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志新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欠款21392元及其相應利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對被告的銀行帳號進行訴訟保全。當法院將保全裁定書郵寄給塑料廠時,廠方卻來信說明,我單位未對志新公司提起訴訟,也未授權任何人代理此案,且我單位是非法人資格,單位負責人是孫誠,而不是裁定書中寫的徐旭日,且提供公章印模。承辦法官收到此說明后,甚感詫異,經比對,發現所有起訴手續中的原告公章與廠方提供公章印模有出入,進一步審問蔡健后,他承認了自己花錢私刻塑料廠公章,并以該廠委托代理人身份起訴的事實,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他為何要這樣做?原來,他曾有一段時間是塑料廠的推銷員,在做推銷員期間,曾經以廠方名義與志新公司發生業務往來,而該業務實為其個人經營,在廠方的財務帳上沒有任何記載。現在廠方負責人已更換,他又不得不以廠方名義起訴,故想出此等拙劣主意,想瞞天過海。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中蔡健冒充原告塑料廠的名義提起訴訟,使不得進入審判程序的民事關系成訟,故依法裁定撤銷本案。對蔡健冒充他人名義起訴,妨礙訴訟的行為進行罰款1000元的處罰,并將其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的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原告顧宏泉系村電工,與被告陳淑萍存在房屋租賃關系(陳租賃原告房屋經營出租小店)。原告于2000年4月26日因竊電被供電部門停止供電后,采取掛外線,從總表直接用電的方法竊電,直至2001年8月份其兄弟建房時止,共竊電量7213度,價值4544.19元,為此,原告顧宏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追繳4544.19元。2004年1月21日,被告陳淑萍按原告擬制好的收條底稿抄寫了一份內容為“今收到2000年4月顧宏泉家被停電后接我店用電費壹佰伍拾元整(在房租中扣除)”的收條交與原告。原告即據該手續對如東縣供電公司、陳淑萍兩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二被告雙倍退回多收原告電費111元。如東縣供電公司按用電收費標準及陳淑萍電表上用電示度,向被告陳淑萍收取電費。
法院認為,原告于2000年4月至2001年8月曾因竊電7213度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原告所主張向被告陳淑萍借電期間與刑事判決認定的竊電時間一致,足以說明原告向陳淑萍借用電缺少可能性且原告所舉證據不能形成足以證明借電事實存在的證據鎖鏈;再之,原告明知被告陳淑萍是經商用電,若陳淑萍借出電行為存在,陳淑萍亦未從中受益,供電公司按電表示度收取陳淑萍電費亦是合法合理,原告在近三年后再提出已經終了的“借電契約”之訴,原告的訴訟目的顯然是另有所圖,至于原告訴稱被告供電公司逼著原告借用高價電更是缺乏事實依據。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顧宏泉的訴訟請求,并承擔費用250元。
二、原告不良訴訟心態的幾種常見情形
1.假訴。所謂“假訴”,是指當事人起訴要求與其真實目的不相吻合的訴訟。簡言之,即玩弄“項莊舞劍”戲法的訴訟。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表面起訴請求此事,但實際上意在達到與本案有關或者無關的另一目的的情況。如為逃避債務而進行的假離婚訴訟,為逃避債務而提起的企業破產案件等都是具有典型意義的假訴。上文案例三中的顧宏泉就是為了推翻刑事判決而提起的假訴。一些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被告方負責人在借款問題上進行私下交易導致出借款無法討回,但在職工和有關部門的壓力下不得不以訴訟方式“為企業和職工討個說法”,其實勝訴與否對原告企業法定代表人來說是無關緊要的,因為他本意并不想真正保護自己企業的合法權益。這種假訴的背后隱藏著的是經營舞弊行為和其他不正當目的。
2.面子官司(斗氣官司)。所謂面子官司,是指當事人因人格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而提起的具有恢復名譽,獲得精神補償,從而滿足自尊需要為主要內容的訴訟。面子官司在形式上是多種多樣的,但大多是由于侵權行為引起。面子官司以鄰里之間、同事之間、同行之間居多,并以特殊權益(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的保護為重點,誘發的根本原因是價值觀的轉變和多元化,特別是雙方當事人的價值觀相互沖突最易引起此類糾紛。
考察面子官司的訴訟合理性問題,會發現有的當事人確實有理可講,有利可圖,有氣可出。但也有的當事人并不具有這些條件,只是為了賭氣,既無理無證,又無實際利益可圖,自然也就無法出氣。這種人打的是理、利均虧的官司。可見,面子官司的權利一方當事人在挽回自尊、實現心理平衡的要求和行為往往缺乏理性。自尊的恢復和人格保護的實現,是無具體標準和尺度的,權利人的自尊滿足和其他需要往往由此極端化,總感覺對方不具誠意,履行義務達不到要求。義務一方也存在將計就計的心態,既然已經造成心理上的距離,努力還以面子,也不會取得諒解,索性對抗到底。為了面子可以不惜代價,這是部分當事人心理上存在偏執的反映。有的人為了爭一口氣,不管訴訟是否合算,自己的努力是否能得到法官和社會輿論的支持,不管周圍的人如何看法,只要能出氣,就一味與之爭訟,寸步不讓。得理不讓人的心態往往導致其對訴訟得失關系處理不盡合理。
3.惡意訴訟。所謂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從而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與錯誤訴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錯誤訴訟可分為具有主觀惡意的錯訴和無主觀惡意的錯訴。無主觀惡意的錯訴包括因法律關系認識錯誤以及事實關系認識錯誤所發生的錯誤訴訟行為;有主觀惡意的錯訴乃是有意利用訴訟這一特殊手段追求各種不同的非正當目的的訴訟。惡意訴訟指的是有主觀惡意的訴訟,而不包括無主觀惡意的訴訟。無主觀惡意的訴訟乃是在所難免的,其敗訴風險也是難以避免的,善意的訴訟產生敗訴的后果是正常現象。但惡意訴訟則是應予避免的,惡意訴訟的提起者在主觀上明知其訴訟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根據,或者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皆無根據,而依然提起該訴訟,以達到損人利己的目的。就其本質而言,惡意訴訟乃是視法律訴訟為游戲甚至為侵權工具的行為,其所損害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有詐欺性訴訟、騷擾性訴訟、盲目性訴訟、重復性訴訟、多余性訴訟等。司法實務中,出現較多的是詐欺性訴訟、騷擾性訴訟。
(1)詐欺性訴訟。詐欺性訴訟是原告在捏造事實和偽造證據的基礎上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借助訴訟技能獲得法院的信賴,從而作出滿足其訴訟請求的勝訴判決。它既可以表現為原告針對被告所實施的詐欺性訴訟行為,也可表現為原、被告惡意串通,共同實施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詐欺性訴訟行為。上文中例舉的肖京東案就是這種典型代表。又如,摩托車經銷商徐某為了獲得對生產廠家的雙倍賠償,便精心設計,策劃了19名假原告(訴稱均是某商標的摩托車消費者)狀告經銷商徐某和生產廠家某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認為生產廠家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雙倍賠償。這一訴訟也是典型的詐欺性訴訟。可見,詐欺性訴訟是典型的侵權行為,只不過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向作為被侵權者的相對方當事人實施侵權行為,而是通過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行為來助成其侵權行為。尤其與一般的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是單一的法律客體有別的是,詐欺性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實體權益,而且還侵害了訴訟程序中所必須具備的司法權威性,司法機構的信譽和尊嚴受到了挑戰,訴訟中應有的公正價值基礎和效率價值等等都受到損害。
(2)騷擾性訴訟。騷擾性訴訟是指原告在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向被告提起訴訟,以給被告造成訴訟煩累或給被告帶來名譽上的損傷的訴訟行為。騷擾性訴訟與詐欺性訴訟的區別主要有兩點:一是騷擾性訴訟在心理狀態上并不以追求勝訴的后果為目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給被告帶來訴訟中的麻煩,使被告被無謂地卷入訴訟之中空耗時間、精力與金錢,或者使被告在充當被告的過程中受到名譽上或商譽上的損害;二是在騷擾性訴訟中,原告并不實施偽造證據的行為,或者更準確地說,除了自己的陳述外,他并不制作虛假證據。比如,原告作為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作為被申請人的被告企業為破產企業的申請。該申請要得到法院的接受和認可,必須要具備被申請人存在破產原因這一條件;否則,法院則拒絕作出宣告被申請人破產的裁定。但雖然如此,被申請人商譽可能會因此而遭到極大損傷,就這一點而論,申請人的目的也達到了。這就是典型的騷擾性訴訟。再如,一個公司員工因不滿經理對她的工作安排,便捏造事實向法院控告該公司經理實施了性騷擾行為。在該訴訟中,原告除自己的陳述外別無其他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所控行為。因此原告敗訴,這便有可能構成騷擾性訴訟。當然,是否構成騷擾性訴訟,尚需要提供證據對原告惡意訴訟的心理狀態予以證明。
三、原告不良訴訟心態的原因剖析
1.原告的不正常心理是此類現象發生的內因
社會心理學界對角色心理的研究,可以說是源遠流長,而且至今有著強勁的課題生命。為了解釋角色心理,學者們還提出了“參照群體”、“社會標簽”等多種理論,試圖使角色理論得以完善。但是,由于視角的限制,關于社會角色、角色心理等概念及內涵的界定上的分歧至今存在,盡管心理學家們已經發現把握社會角色及其心理特點,必須從社會互動這一背景出發進行深入研究。
原告是各類訴訟活動的提起者,所以,該角色在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這樣認為,按照我國的法制傳統,法院選擇訴訟程序、設計具體的審理思路、安排訴訟進程、采取保全措施,都更多更充分地考慮原告的合法實體權益和訴訟權利的保護。處于這樣的角色位置,原告在訴訟中的心理相對于被告、第三人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優越性。按照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正常情況,原告應當是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中權利一方。因為只有當權利人在糾紛爭議中其權利受到對方的侵害和妨礙,并在尋求和解無望之后,依法起訴,請求為其保護合法的實體利益。由此可見,率先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請求和主張者,理所當然地是權利人。否則,提出該訴訟就有缺乏理性之嫌,訴訟活動也將是不正常的。但是,實際上各類訴訟原告方是否真正是實體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受損者,不能一概而論。筆者在此探討的是特殊情況下的與實體權利人相脫離的原告人的角色心理。
原告的訴訟動機,直接關系到訴訟活動的效率、質量,影響到對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法院審判工作的社會與法律效果。原告的訴訟動機在正常情況下是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為基本內容的,在此基礎上,受到其自身文化、法律素質和經濟條件的影響,呈現出不同形態的訴訟目標和追求,形成了多元化和混合型訴訟動機結構。依原告訴訟動機的品位來劃分,有通過公平競爭取得正當利益的動機;有不講手段和途徑的正當性,一味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動機;還有原告并非十分注重經濟利益,而是重在“制惡”的動機。所以我們在法庭上看到原告大多是一幅憤憤不平的面孔,但其內在動機卻是形形色色的。大多數原告在一個重要動機支持下提起訴訟,但促使其進行訴訟的絕非只是這一個動機,譬如他們在爭利的同時也不放棄對對方悖德的和違法的行為制裁要求。
原告的訴訟動機有時也會出現相互沖突。個性心理學很注重對個體心理沖突?動機斗爭的研究,認為:人在特定情況下產生兩種不能相容的動機同時存在并相互斗爭的復雜心態。原告(乃至其他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訴訟動機與行為之間也往往存在這種現象,如企業間的合作關系非常重要,有的原告方既想討回貨款,又不愿意搞僵雙方的合作關系,兩種動機斗爭的結果,使一些企業往往放棄對對方違約責任的追究,甚至以討回本金了事,有的企業因此不愿意將糾紛訴上法庭尋求公斷。
社會心理中的假戲真演、玩弄公眾的現象,其危害即在于巨大的蠱惑力和欺騙性。形形色色的假訴和惡意訴訟的產生無非有以下原因:一是法制不甚完備,特別是實體法律法規的配套嚴謹性還不夠,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也存在銜接不夠嚴密的情況,為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二是法官在審判中對當事人訴訟的真實目的的分析審視不夠,致使一些不良訴訟心態的原告有機可乘。三是一些人為獲取不合法的重大利益或者避免承擔重大法律義務的目的敢于以身試法,并以較為嚴密的計劃和手段瞞天過海。
假訴的形式五花八門,假訴現象一般是當事人心理非理性化的表現,其訴訟行為和動機大多有違法律規定和立法宗旨,對當事人心理具有明顯的消極干擾作用。假訴的危害,在于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誘導社會成員形成不良訴訟心理狀態,嚴重時可能導致全社會對法律的踐踏和對法官的戲弄。假訴行為從表面上看是在行使其合法的訴權,但實質上利用訴權的存在為實現不正當的實體利益尋找保護屏障。其實質顯然是違法的,也是違背社會公德的,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從法律上和心理學理論和實踐上予以否定。
2.部分法官的不良審判心理促成了此類現象的發生。
法官在法庭上要保持中立的裁判者角色形象,無論調查、舉證,還是質證、認證、辯論環節上,法官在裁判下達之前,不宜對案件事實尤其是非責任表態傳情,以防一方當事人產生優越感或孤立感,影響訴訟活動真實、公正、有序地開展。在操作能力上,法官應具有嫻熟的認事用法技能,即程序法的適應和訴訟程序發動、選擇、轉程及訴訟重點難點問題的把握和正確解決等環節上操作游刃有余;實體法原則和具體法條的適用正確無誤;正確運用心理學原理解決訴訟心理中的突出問題,通過上述操作,圓滿完成審判任務,實現良好的社會與法律效果,達到質量與效率目標的統一。
訴訟活動的復雜性、時間性和程序性特定,決定了主持審判的法官必須具有良好的審判心理狀態。特別是在當事人抵觸情緒嚴重,訴案涉及的事實復雜,法律關系甚多,證據系統矛盾較多的情況下,法官要保持冷靜的頭腦,善于思考分析,把握案件的癥結,穩妥處置每一個問題。法官主持訴訟活動主要靠程序法規范使訴訟活動有張有弛,有條不紊地進行,對于訴訟進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要有預見和思想準備,處理遇到的意外情況能夠大膽而不是盲目,冷靜而不是優柔寡斷,依法而不是教條,積極而不是浮躁。法官良好的心理狀態的另一方面,是在當事人利益沖突中,法官不為金錢所動,不為女色所迷,不為權勢所感,嚴格依法辦案,維護自身良好的職業形象。
部分法官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動搖,忽視業務素質的自我培養,以致出現一些法官在審判中就其動機、目的、心理反映、心理過程等方面往往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良傾向。法官的不良審判心理內涵深厚而廣闊,包括由心理素質問題引起的有失法官人格、尊嚴和形象的表情、舉止與言談,亦有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偏離正確方向而引起的不良審判動機、目的及其行為,有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困擾,亦有文化修養限制和物質需要的壓力。
實踐中,部分法官的不良審判心理突出的有徇私枉法、主觀臆斷、不良情緒表露、官僚作風等。少數法官由于喪失了職業道德和應有的善惡觀念和標準,為了滿足某種私利,或者有意助紂為虐,實施一定的審判行為。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及其他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案件中,法官實施違法審判行為大體都與其尋求私利甚至助惡的動機有關。有的法官雖未枉法裁判,但在糾紛、爭議各方證據顯然不利于實際上的正義一方時,不去積極地指導舉證和調查取證,聽任正義方敗訴。有的法外弄權,在把握程序和實體裁量時鉆法律的空子,此時,法官抱有不良審判動機也就不言而喻。這些行為,無疑助長了部分當事人不良訴訟心態的形成和萌發。上文中提到的徐某旨在雙倍索賠的訴訟欺詐案就在承辦法官的枉法裁判下得逞,后經抗訴,才被依法糾正。徐某及代理律師、承辦法官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3.一些代理律師“雕蟲小技”助長了這股歪風。
當事人往往由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欠缺,在意欲訴訟時,多會選擇律師代理訴訟。作為受人之托代理訴訟的律師,多具有比當事人更為理性的心理傾向和行為特征,能夠冷靜地對待訴訟及其結果,講求訴訟行為的規范合法,來彌補當事人在實施訴訟行為和理解法律規定上的不足。同時,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又具有相對獨當性,不能完全拋棄當事人的意思做出某種訴訟行為,也不能不區別當事人意愿的合法合理性而盲目遵從。當然,每一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動機具有多重性,最為明顯的就是其訴訟行為受到當事人訴訟動機、目的和代理人本身的代理動機與目的的雙重影響。
律師接受委托,為當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務,收取合理報酬,這本身無可厚非。可部分職業道德差、素質低的律師,一方面聲稱包打官司,標榜自己,另一方面又耍弄雕蟲小技,為當事人出歪主意。事敗未成便尋求借口,推卸責任,倘若勝訴便討要額外報償。一些當事人事后常反映,其所以這樣訴訟,完全是由于某某律師設計策劃或挑逗起來的。上文中的肖京東就在判決后講出自己的心理話:“我并不懂法,之所以這樣做,完全是代理律師湯某出的主意,受他的挑動才這樣搞的。”
4.體制性缺陷及立法的不完備是此類現象發生的客觀條件。
目前我國法治環境、法官司法水平以及審判方式、訴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必然引起和助長不良社會心理,致使訴訟主體心理缺乏理性約束。以法律制度的系統性、科學性、有效性為標準,看待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狀況,結論并不令人滿意。原因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建立和完善,要求法制建設跟上步伐,與之相適應和相協調。相應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同步運行,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保障。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體系構建盡量適應著社會轉型時期的人們的價值觀等一系列觀念轉變,適應由此引起的社會心理結構的變化和行為模式變異,帶有明顯的權宜之計或過渡性措施的印痕,尚不十分科學、完善和嚴密。
目前我國的法制缺陷,一是在于基本法中的某些部門法(如民法無統一完整的法典,民法通則雖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提供了一系列原則,但是無具體的裁量標準和尺度)不完善;二是與基本法相配套的專門法立法滯后;三是對一些重要的制度執行決心不大,措施不力(如行政訴訟法),少數法律未產生應有的實際社會效益(如國家賠償法);四是基于成文法典和其他法律文本原則規定所應有的補充制度?即判例制度尚未確立,導致某些個案處理中犧牲了客觀正義;五是國家政治和人事管理體制的不合理問題,影響了法院審判活動以科學的機制進行運轉,導致法制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傾向于與人治的干擾相伴而生的狀態,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以上問題反映了轉型時期社會的內在矛盾,如一方面為了發展生產力要建立市場經濟體制,該體制得以有效運轉的根本保證就是急需引入和發展法治;但是社會有序過渡又需要控制穩態,轉型的不安全感致使決策者不得不保留一定的人治成分。又如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國家和社會極力鼓勵市場主體,充分保障其權利;但是從法律上充分考慮市場主體的利益又會導致社會貧富懸殊,這與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方向相背離。目前,這種法制狀況及所依托的充滿矛盾的歷史背景下,人們的社會心理和訴訟心理也必然受其影響。首先,法制的缺陷就會影響訴訟主體心理和行為的理性程度。譬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舉證、賄賂法官、規避法律,有糾紛不訴或惡意訴訟,訴訟請求漫天要價,甚至發生極端的違法行為,使矛盾糾紛激化,影響安定團結。
四、具體對策與建議
為盡力消除原告的一些不良訴訟心態,使訴訟主體心理理性化,筆者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
1.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努力提高當事人依法維權意識。通過典型案例剖析,重要法條講評等舉措,對公民進行誠信訴訟,依法維權的教育,使廣大公民充分意識到維護自身權益必須依法進行,而不是在手續上做文章,搞訴訟欺詐。
2.完善相關立法,加大對不良訴訟的制裁力度。對詐欺性訴訟和騷擾性訴訟:一方面,它應受民事侵權行為法的調整,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使之產生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它又構成了妨礙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行為,應對行為實施者科加相應的強制措施,同時由其承擔敗訴的訴訟費用以及對方當事人為應對此等訴訟所花費的合理費用,此外,情節嚴重的,對其偽證行為還應以構成偽證罪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刑法中應增加民事偽證罪的罪名。有的當事人固執、沖動、盲從、全然不顧訴訟規范,不講道德與法律,自以為是,法制觀念極為淡薄。在訴訟中實施違法的訴訟行為,破壞訴訟與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對此,采取強制或法律制裁,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
3.進一步加強對訴訟心理學的研究和關注。實踐中,對訴訟心理的研究畢竟屬于初始探索,認識還停留在表層,獲取的資料和提煉的觀點還依稀模糊、缺憾頗多,遠不足以指導訴訟和審判。這一點,我們可以從鳳毛麟角般的研討文章及其有限的容量見其一斑。
在法學和心理學交叉的領域,缺少了訴訟心理學這一重要的學科形象,使我們在民事、行政司法活動中研究和解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深層問題時,倍感棘手和尷尬。這難道不是現實在責成我們的心理學家和法學家轉變某些務虛的觀念,從所謂深層問題和熱點問題的研究中騰出一只手來,關注和籌措訴訟心理學構建問題?我們沒有道理為該學科在過去的歲月里悄然無息地沉睡而埋怨誰,也不必要為該學科構建的艱辛而懼怕什么,因為,空白正好能為我們提供良好的機遇去展示聰明才華,用大家的智慧為訴訟心理學畫出最美的圖案,寫出最好的文字。我們必須立足訴訟實踐,圍繞心理活動,采用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就合、狀態研究與過程研究相結合、系統研究與相關研究相結合等多項方法和舉措,促進訴訟心理學研究的深化,更好地指導訴訟實踐。
4.充分發揮法官在審判中對不良訴訟心態的預防與矯治作用。法院審判人員在適用法律公正解決實體問題的同時,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對各方主體和社會公眾的不良心理進行矯治。訴訟心理的凈化和改善程度還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科學與規范產生積極影響,對訴訟與審判的社會與法律效果,有著不可低估的價值。
法官不僅應當知曉訴訟心理學理論,學會運用心理學原理解決出現的心理問題,而且要善于透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證人的心理內核,在短暫的訴訟活動中掌握其心理活動特點,擬定矯治對策和方案,創造良好的法庭訴訟氛圍,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當事人、代理人和證人等也應設法把握好自己的心理狀態,適時調整自己,以最佳的心態進行訴訟。
審判結果的好壞,在當事人心理上的效應最為突出,公正的審理和裁判,使當事人看到法官的認事用法水平和工作作風,從而產生良好的心理歸屬感和信賴感,認識到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分擔或者獨自承擔糾紛爭議的實體責任是理所當然而且別無選擇。促使當事人正確對待糾紛爭議對方和自己利益得失,自覺規范行為。大多數當事人在訴訟之初就期盼公正的審判結果,或者以公正的結果為最低訴訟目標,除非當事人對糾紛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原則的認識發生偏差,使自己的愿望和努力總是傾向于保護實質上并不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總之,公正審判是預防、矯治不良訴訟心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審判水平和審判作風反映了法官自身的素質、能力結構和職業道德水準;可以由此折射出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狀況,反映了法院的審判管理水平和體制格局的合理制度。這些方面的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訴訟主體心理的良性發展。換句話說,審判水平、審判作風是一定社會的法治狀況的集中體現,它對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心理的影響是顯在的。同時,從某種意義上講,訴訟心理是否具有理性特點,是法官審判水平、作風的一面鏡子,是法院審判工作的試金石。研究司法水平與訴訟心理的相互影響關系,對改進審判工作,提高審判的社會與法律效果,優化訴訟環境,促進訴訟活動規范和訴訟心理理性化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