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風俗在民事調解中的價值
作者:朱艷萍 發布時間:2011-01-26 瀏覽次數:653
在當地,在孫輩出生后行各種“出生禮”時,祖輩會將代代相傳的長命鎖之類的銀器送給孫輩,以示為嬰兒祝福祈求長命百歲的意味。本案基于這種善良風俗,認為在調解時應采納男方關于銀鎖鏈、銀項圈系長輩贈送給小孩的“百日禮”的意見。
1999年,原告劉某與被告趙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登記結婚,次年9月婚生一子。在舉行儀式結婚當天,男方趙某母親將祖傳的黃金項鏈(帶雞心)1條、黃金耳環1副、銀鎖鏈1只、銀項圈1只贈送給女方劉某。2004年以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等問題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和,劉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被依法駁回。2009年2月,劉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僵持不下,矛盾十分激化。經審理認為,本案符合離婚的條件,為化解矛盾,在法院多次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離婚的一致共識,但雙方為銀器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劉某認為該金銀器系結婚當天男方長輩贈送的見面禮系其個人財產,且以金器離身不吉利為由不予返還,而趙某認為黃金項鏈、耳環確系其母親給其兒媳的見面禮,但銀鎖鏈、銀項圈系其母親給孫子的“百日禮”,其母只是出于對剛上門兒媳的尊重,提前讓劉某代為保管,并非贈送劉某所有,堅決要求劉某返還。在辦案中,承辦法官基于當地這種善良風俗,在調解時采納了男方關于銀鎖鏈、銀項圈系長輩贈送給小孩的“百日禮”的意見,從情理法的角度多次做雙方工作,最終劉某同意將金、銀器全部給小孩,取得了良好的解紛效果。
“戴長命鎖”是嬰兒出生“百日禮”中的一種風俗習慣,“百日禮”以長命百歲為吉,在慶典中,長輩會將自家祖傳的銀鎖、銀項圈等掛于嬰兒項上俗稱“戴長命鎖”,民間認為,只要佩掛上這種飾物,就能辟災去邪,鎖住生命,這種風俗旨在祝福孩子身體康健、長命百歲,寄托祖輩的善良希望,表達了文明和諧的美好風尚。據《風俗通》等書的記載,“戴長命鎖”的風俗最早可追溯到漢代的佩“長命縷”,歷經數代演變,到了明代長命鎖專門成為一種兒童頸飾的象征,并一直流傳至今。
【法官釋明】
在“法與俗”發生矛盾或無法可依時,法官應理性地順應社情民意,在不違背憲法法律法規的原則下,大膽地將善良風俗融入民事審判中,加大調解力度,切實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良俗的判定
“善良風俗”應是在長期社會生活歷史中形成的、在一定地區內得到人們內心普遍認同,且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在生活實踐中反復適用的一些習慣、慣例和通行的做法,它廣泛根植于一定區域的鄉土文化之中,自發地調整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利益關系,靈活地擔當著社會秩序的自主治理職責。在司法實踐中,當法的正式淵源不能完全為具體案件提供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運用“善良風俗”來調解結案,不失為基層法官為滿足農村司法需求、拓寬法律適用、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良策。然而,“善良風俗”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卻沒有直接的概念表述和完整的法律定義,在法律規則與現實需求發生脫節時,民事法官對良俗的客觀判定就顯得尤其重要。在參照民俗習慣解決糾紛時,一定要剔除那些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陋習惡風,一定要辨別出那些與當今社會主流文化精神相背離的歪風粗俗,一定要排除雙方不屬于相同行政區域且各自風俗不相同的情況,做到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的有機統一。本案中,當地佩戴長命鎖的習慣是一種久久流傳的善良無害的風俗,反映了當地老百姓追求幸福吉祥、向往美好的積極生活態度,這種風俗可以被認定為民法上的善良風俗,應受法律保護。
法俗的共融
法律起源于習慣,并不等于法律完全取代了習慣。在廣大農村地區,歷史延續下來的風俗習慣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中,而反映現代法治文明的國家制定法卻往往很難完全的深入到鄉村社會的內部進行調整,法律和習慣互補共存,共同規范著人們的言行,形成有機統一的社會秩序,這就是我國二元城鄉結構社會背景下司法面臨的客觀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也僅僅是為適用善良風俗解決糾紛提供了一種原則性的法律依據。本案中存在著對銀器歸屬的法律事實認定與當地民俗認同的矛盾差異問題,涉及到法律和民俗的雙重關系,如何實現兩者的共融應該是現代司法不斷追求社會正義和和諧的審判藝術。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要善于總經民事活動的審判實踐經驗,在雙方都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確認的有關風俗習慣來認定案件的爭議事實;在法律和習俗發生沖突時,要理性地處理好法律與民俗的關系,注重權衡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原則下,大膽地將善良風俗融入民事審判中,在形式證據的迷霧下辨清案件事實,才能使案件的裁判符合法律的正當性和社會的公平性,才能真正維護群眾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
價值的權衡
在構建社會和諧的時代背景下,將善良風俗引入司法調解中,強調民俗與和法律的共同秩序治理,不僅可為司法調解本身提供一種正當性的判斷標準,也可為法治建設目標提供一種理性化的選擇途徑。善良風俗凝結著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判斷準則,運用善良風俗解決矛盾糾紛,使情理法三者達到完美融合,契合了當事人內心的禮俗趨向和習慣的利益需求,更易于當事人對司法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的接受和認同,無疑有助于彌補法律的漏洞,增強司法的公信力,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促進社會和諧。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銀鎖鏈、銀項圈的分配存在爭議,根據當地戴長命鎖的風俗,銀鎖鏈之類的飾品一般被認為是長輩送給孫輩的出生禮物,而非贈送兒媳個人所有的財產,根據這種風俗所蘊含的正義觀進行利益權衡,將銀飾調解到男方名下,符合當地人們普遍的認知水平和價值觀,既滿足了男方家長希望子孫后代長命百歲的心理追求,也喚醒了女方心中對男孩無法割舍的母愛,符合婚姻法中關于財產分割制度的公平原則,倡導了社會的和諧之風。如果忽視長命鎖習俗的存在,按照證據規則機械地把銀鎖鏈、銀項圈判歸女方所有,裁判結果很難獲得當地老百姓對司法的認同度,破壞了公眾心目中的和諧家庭的價值觀和正義感,勢必增加雙方矛盾,難以達到服判息訴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