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作者: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6-04-20 瀏覽次數:3812
房屋租賃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的民事行為。在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承租人往往因為經濟條件制約和信息不對稱而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承租人一定要知法懂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避免上當受騙。
因房屋租賃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根據泰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實踐,法官就房屋租賃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從現行法律上支你幾招。
一、簽訂租賃合同應當注意什么?
簽訂租賃合同前要讓房主出具相關的權利證明,比如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以證明承租房屋的確是房主的可支配財產。案例中就有許多沒有產權證就出租房屋的情況,導致承租人因為房屋手續不齊全沒法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營業,給承租人帶來很大損失。另外,還要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不能與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否則合同是無效的。例如:葉某與紀某簽訂合同承租紀某在農村的房屋,準備從事商業經營,但是在把房屋裝修一新準備開業時,葉某才發現房屋并沒有村委會的建房審批手續,這樣就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葉某與紀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在案件審理時,雖然法院可以判令紀某返還葉某支付的租金,但是對于葉某因裝修房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就無可挽回了。
二、雙方口頭商量好的但是房主不認賬怎么辦?
租房時最好要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這樣承租人的居住環境才能相對穩定,承租人的利益才有保障。合同法規定,租賃期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協議,即使雙方曾經商量好了期限,如果產生糾紛后房主不認賬,法律也只能視之為不定期合同,此時房主就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隨時可以要求承租人搬出,這對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例如:章女士、葛先生就章女士的住房出租口頭達成了租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當時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半年后,章女士因為嫌租金太低要求葛先生增加租金,否則退房。葛先生無奈之下想要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在章女士否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況下,又沒有書面協議佐證,法院只能視之為不定期合同,那么,葛先生的自身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
三、租住了有問題的房屋怎么辦?
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往往會發現承租的房屋經常有各種各樣缺陷,與房主事前承諾的居住條件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線、閉路電視線不通,沒有熱水供應等。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讓房主出錢解決,因為法律規定房主應當保證出租房的質量,并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房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并由房主承擔費用。當然,如果這個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關系,并且要求房主返還沒住期間的租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四、承租期間房屋易主怎么辦?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賃期間買賣房屋,導致房屋產權人變更,東家換了,承租人仍然有權利根據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繼續居住。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權變更不影響之前就已經存在的租賃關系,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房主應當按照原來約定的租賃費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數額。甲、乙就甲的住房出租達成了租期為一年的租賃合同,但半年后甲將房屋過戶轉讓給丙,丙要求乙將房屋交付給他。此時,雖然房屋所有權人是丙,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依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乙完全可以用原來與甲達成的租賃協議對抗丙,在一年的租期屆滿之后再搬走,丙也不得主張提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