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位于昆山周市鎮的昆山某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廠區內突發火災,經消防部門及時救火,幸無人員傷亡,但也造成了公司相關設備及貨物受損,而經過調查卻發現,這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一場事故。

    據了解,火災發生后,消防部門第一時間對相關人員做了問詢筆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系租用第三方天馬公司廠房經營,隔壁有一家昆山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員工謝大媽在筆錄中陳述,“五金制品公司的老板讓她在廠區外沿河位置種菜,帶回家送送人,吃不掉的給員工吃。”2018年9月30日晚上,人事主管讓她將廠區圍墻外面那些雜草燒掉,第二天謝大媽就過去點燃了一處之后,在邊上看著火勢,結果風太大,沿著河邊往南燒過去了,其看到火頭控制不住就自己拿水去澆,結果沒辦法澆滅,火引燃到了五金制品公司廠外面堆放著的無用泡棉,之后又蔓延至圍墻內的泡棉和廢舊物資公司的廠房,最終殃及池魚,釀成大禍。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經核算,其損失高達48萬余元,于是將謝大媽及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起訴到了昆山法院,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謝大媽認為自己是履行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謝大媽受五金制品公司指派,焚燒雜草,自己已年過60,且缺乏文化知識,其在過往的認知中,雜草通過焚燒處理是較多的處理方式,不存在重大過錯,即使存在賠償,也應該由公司承擔。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的廠房沒有任何消防、環保、衛生、安監等審批手續,屬于違法生產經營,也是導致損失及其損失擴大的重要因素,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被告的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連連喊冤,認為公司對火災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謝大媽受公司聘用在食堂工作,工作范圍為料理公司員工的中、晚餐,僅負責菜品的簽收與烹飪,除此之外,不承擔任何其他職務,“焚燒雜草”更不屬于謝大媽的工作范圍。發生火災時正值國慶法定節假日,公司全部員工已經放假。火災發生在公司廠房外東北側位置,并非發生在公司廠區內,更不在謝大媽工作場所內。故謝大媽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承租的經營用房為簡易彩鋼瓦建筑,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存放的塑料粒子屬于可燃固體,應該存放在具有相應消防等級的廠房內,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謝大媽焚燒雜草系引發該起火災的直接原因,現其稱系職務行為,但因其焚燒雜草系在公司全部員工放假期間,焚燒雜草的位置亦在廠區之外,現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焚燒雜草行為系受公司指示采取。謝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焚燒雜草尤其是在風力較大且周邊存在易燃物的地方焚燒雜草后果應當有所預判,其明知當天風力較大仍然點燃雜草,對于該火災事故存在重大過錯,酌定其承擔50%的責任。同時,五金制品公司在戶外隨意堆放泡棉的行為系火災事故的擴大的重要因素,酌定五金制品公司對該起火災事故承擔20%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承租無任何消防設備的房屋,甚至部分是彩鋼瓦搭建的違章建筑予以存放廢塑料粒子等,對于火災的擴大也具有過錯,酌定原告承擔20%的責任。第三方天馬公司作為房屋出租人,應當保證其出租的房屋系合法建筑且盡到應有的管理職責,其將自行用彩鋼瓦搭建、無任何消防設施的違章建筑出租給原告使用,其對火災損失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謝大媽賠償原告某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0.92萬余元,被告昆山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36萬余元。

    法官說法:安全無小事,本案中不管是謝大媽,還是當事企業、出租人,對于安全的漠視,最終釀成了這樣一起火災事故。作為個人,切不能因一己之私,置公共安全于不顧,同時也提醒廣大生產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生產要求,消除各項安全隱患,時刻保持安全生產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