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贈與女兒 能否主張無效返還
作者:海安縣人民法院 錢軍 儲慧文 發布時間:2019-04-30 瀏覽次數:672
李大兵與王純離婚時約定,李大兵名下的房屋產權歸其女兒李小雨所有。離婚后,李大兵以房產存在抵押、贈與行為無效為由,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審第三人建設銀行亦認為李大兵抵押貸款購房,其贈與行為無效。4月25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贈與合糾紛案件劃上句號,法院判決離婚協議中房屋贈與條款有效。
李大兵(男)與王純結婚前,其支付首付款后購買了案涉房屋,其余房款與其父共同向建設銀行貸款,同時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擔保。不動產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于李大兵名下。
2018年5月,李大兵與王純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約定,上述房屋歸二人婚生女李小雨所有。在李小雨法定代理人王純要求李大兵將房屋過戶給李小雨時,李大兵認為房產涉抵押,贈與條款無效,予以拒絕,雙方發生訟爭。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大兵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時李大兵和王純達成一致協議,李大兵作出贈與這一實體權利處分,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顯失公平情形,且無證據表明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為贈與條款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李大兵和其父與貸款人建設銀行之間的合同約定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李大兵將房屋贈與女兒后,并不免除其本人的還款責任,同時,贈與行為發生后,建設銀行仍對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權,第三人利益未受損害。故而,應判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有效。由于案涉房屋處于抵押期限內,無法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因此只有還清抵押權人銀行貸款后,方具備房屋過戶給受贈人李小雨的條件。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判決贈與行為有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大兵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對抵押查封財產,當事人可否行使買賣、贈與等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否有效問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近年來,這一問題取得統一,即抵押、查封行為并不影響買賣、贈與行為效力,只成為履行障礙,如到期不能消除障礙,只是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該規定表明,已抵押的物權并不成為繼承或贈與的阻礙,即繼承、贈與行為有效。當然,如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仍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即便案涉房屋存在擔保抵押,并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房屋處于抵押期間無法履行過戶手續,也并非主張贈與條款無效的法定事由,只是房產過戶履行中的障礙,受贈人可待抵押解除后請求辦理轉讓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