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言辭過激就能辭退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王靜 丁真子 發布時間:2021-12-20 瀏覽次數:1157
員工在與公司的協商中言辭過激,公司以“暴力恐嚇、威脅”為由將其辭退,法院能支持嗎?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判決公司支付員工賠償金。
與公司主管溝通言論過激
2020年8月,原告盧某與同事韓某發生沖突受傷,盧某被診斷為左側三根肋骨骨折。后雙方在公司協調下達成和解,公司安排二人分別變更工作部門。
12月5日及10日,盧某兩次找到公司主管就醫療費、津貼等問題進行溝通, 二人發生爭吵。公司提供的音頻資料顯示,盧某在爭吵中有“我們倆的恩怨永遠解不開”“你再逼我我從樓上跳下去”“把這段視頻發到網上去”等言論。
10日,盧某向公司員工發送主題為“主管逼迫員工跳樓”的郵件,包含“領班處理工作不善,我被當事人打斷三根肋骨,主管使用各種手段逼迫我變相裁員”等內容。
次日,公司以“恐嚇威脅主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依據《工作規則》和《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向盧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盧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決,訴至虎丘法院。
以“暴力威脅、恐嚇”為由解雇員工
庭審中,盧某稱,公司主管未能妥善處理其與韓某的糾紛,自己有些情緒合情合理,其在與主管的爭執中,雖然在口頭上有些過火,但只是其十分氣憤的一種表現形式,并不能因此認定其恐嚇、威脅主管。
法院查明,該公司現行《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修訂,并向包括盧某在內的全體員工進行了公示及送達。《員工手冊》第九章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現行的《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其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并向包括盧某在內的全體勞動者進行了公示及送達,故可以作為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處理的依據。
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盧某的行為是否符合《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暴力威脅、恐嚇”情形。
法院認為,首先,從盧某與韓某發生沖突受傷的一系列過程看,盧某稱公司未妥善處理的陳述具有一定可信度,盧某后續兩次找主管談話并發生沖突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前因后果,并非無理取鬧。其次,盧某在與主管的溝通中,雖然存在言語不當之情形,但其更多的是情緒的發泄及對公司處理結果不滿的表達,目的是要公司妥善處理問題。再次,盧某在溝通中雖然言語過激,但整個過程并無當場或將來會對主管訴諸暴力及對其生命、身體造成傷害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員工手冊》所規定“暴力恐嚇、威脅”的情形。
綜上,法院認定盧某的行為不符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且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對盧某權益影響最大的一種處罰,公司對于該起事件未作實質性調查、判斷,未聽取盧某的申辯意見,其解除行為程序違法,遂認定公司解除與盧某的勞動合同違法,判決其支付盧某違法解除賠償金9.8萬元。
一審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盧某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