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與被告聶某某經(jīng)相識、相戀后組成了一個溫馨的小家庭,女兒聶某一的出生更給家庭帶來了歡笑。因原、被告雙方的收入都較穩(wěn)定,為了給聶某一提供良好的教育,聶某一自小學習鋼琴,父母也為其購買了一架鋼琴,讓其能更好地受到音樂熏陶,小家庭一度很美好。

后因原、被告雙方相互之間產(chǎn)生矛盾,于2018年6月協(xié)議離婚,約定聶某一隨聶某某生活,這架鋼琴就跟隨聶某一在聶某處,繼續(xù)陪伴聶某一的彈奏生活。但是在與被告聶某某生活的過程中,聶某一產(chǎn)生了不適應,因而不愿意再和聶某某一起生活,自己到原告盛某某處生活。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并要求被告將鋼琴搬至原告處。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陳述了聶某一在聶某某處生活不適應的情形,并出示照片等一系列證據(jù),被告亦據(jù)理力爭,稱聶某一和他共同生活期間成績非常好,并未受到任何不良的影響。雙方各執(zhí)一詞,主審法官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原、被告主要的矛盾系因鋼琴引起,因聶某一至原告盛某某處生活,而鋼琴仍在聶某某處,原告盛某某到聶某某處要求搬走鋼琴,但聶某某認為雙方離婚時明確約定孩子隨聶某某生活,聶某一應該回到自己身邊生活學習,故不讓搬走鋼琴,雙方還產(chǎn)生了撕打,因糾紛無法解決,導致孩子幾個月無法練琴

泗陽法院審理后對原、被告均進行了法律釋明,讓其了解孩子隨誰生活,應以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首要原則,雙方不能因相互間的矛盾,影響孩子的學習和全面發(fā)展。后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最終本案以調(diào)解結案:聶某一隨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獨自撫養(yǎng),聶某某將鋼琴主動送至原告處供孩子學習用。雙方均滿意該結果,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法官評析】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6條規(guī)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原告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聶某一愿意隨原告生活,但被告不同意變更撫養(yǎng)關系,在此情形下,應首先查清是否符合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情形,該案中,被告并沒有上述的情形所列舉的情形,但考慮到為孩子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學習環(huán)境,且考慮到孩子的意見,故對被告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被告亦是愛孩子的,作出了讓步,糾紛得以解決。

本案系以調(diào)解結案,如調(diào)解不成,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看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形并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對于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應當征求其意見。作為法官,在該類訴訟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應當優(yōu)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家庭的破碎已給孩子帶來傷害,盡可能減少二次傷害,離異后的父母應建立和諧的相處模式,使親子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受到不良的影響。